王泽鉴与史尚宽 王泽鉴:人格权、基本权利与言论自由
主持人:王轶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主讲人:王泽鉴 教授
嘉 宾:杨立新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王轶教授主持:各位老师、同学,下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出席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前沿私法论坛。今天下午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享誉海峡两岸的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为我们做学术报告,关于王泽鉴先生的学术经历,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都已经耳熟能详了,在这个地方我也不想做更多的重复。
王泽鉴先生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来又在德国的慕尼黑大学师从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和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可以说先生的研究工作提升了海峡两岸民法学的研究水平,今天上午王泽鉴先生参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时候,欣然接受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的邀请,出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首席学术顾问,下面请杨立新教授向王泽鉴先生递交聘书。
杨立新:聘请王泽鉴先生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科学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首席学术顾问。杨立新教授向王泽鉴教授颁发聘书。
王轶:谢谢王泽鉴教授教授我们的邀请,学术报告开始以前先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任杨立新教授致辞!
杨立新:谢谢各位!这几天一直很激动,借用三国演义中的一句话,在金风送爽这样一个非常好的季节里,金风送来了最尊敬的王泽鉴教授。今天上午我在陪王泽鉴教授看我们图书馆的时候,我专门请王老师看了看我们当年“盗版”的书,看了这些书我们成长起来的。现在有很多人说杨老师我们是看你书长大的,其实这个说法都是原来我们说过的,我们都是看王老师的书长大的。
20年来从民法通则到现在民商法研究的进展应该说是非常快的,这里有王老师的功劳。还有史尚宽老师的功劳。史尚宽老师的书中最著名的就是《五论》,然后就是王老师的《天龙八部》,它是民法判例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特别注重实物,对我们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可以说在大陆民商法学者当中学王老师实务的研究、判例学说的研究我算是学的比较好的一个,才有了今天,在陪王老师访问期间,我真的是非常的激动。
还有一个想跟大家报告的就是,王老师学问渊博,高瞻远瞩,但是他非常非常平易近人。我最近在《法学家杂志》中有一篇文章,提到到台湾去时候,王老师亲自开车请我吃饭,送我上宾馆,我感动得真是不知道如何表达,一个老先生对一个后辈做到这一点,可见人品之高,今天请王老师做讲座,不是听我说的,那我就致辞到此结束,我们恭听王老师的见解,谢谢!
王泽鉴:我第一次到人民大学是1991年。我出去的时候下了一场风沙,印象深刻,那个时候到今天已经将近15年了,刚才正如杨老师所说的,看到人民大学突飞猛进,不仅在校舍方面,早上参观了学校的图书设备,各方面都令人惊喜。
1988年参加了讨论的时候认识了几位老师,我看见中国人民大学在法学上的成就,这个成就反映了中国法学的发展上尤其是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上,我跟杨老师、王教授都有共事,法学的根基在于民法,判断一个国家法学发展的潜力或者国家法学的基础,几乎都在民法上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这个伟大的成就,也看到了中国民法未来灿烂的前程。民法的发展表现在民法典制订的过程上,从1986年民法通则到今已经有整整20,20年的时光多少人的心力集中在这上面,我们知道合同法已经制订了,亲属继承制订了,物权法马上要实施了,现在面临主要的工作,主要是侵权法和人格权法。
今天早上我跟杨老师讨论的时候,人格权法和侵权法这个法律应该说是一个突破,也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可能性,当然也有很多可以讨论的地方。
今天我看到图书设备以后,中国人民大目前在研究人格权法跟侵权法最有成的地方,我看到杨老师写了那么多书,我就奥悔我不选择人格权的题目的报告,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教,我选这个题目希望对中国人格权法的制订有一个可以考虑的层面。
从海峡彼岸来的人大家比较期待台湾地区关于人格的发展到底是什么状况,有什么地方可以提供我们借鉴,学术的研究的意义就在此。像各位老师、各位同学知道,台湾地区的法律在中国大陆法律的延续跟发展,台湾大部分的重要的法律都制订在1930年,包括民法、宪法,这些法律随着民国政府到台湾地区,50年来继续发展,经过时间的经历,重新会聚在一起,在民法追求共同理念上特别具有意义。
今天我要报告的题目是“人格权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
我相同的场合也说过表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当然有一些不同,但是会加以区别,它们的基本意义是一样的。在台湾地区人格权发展它是有一种慢慢的由民法上的人格权发展到宪法上的人格权,也就是说,在人格权法律的构造上,就有一个宪法上的人格权跟私法和民法上的人格权,二者的关系对人格权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关系,这里当然牵扯到解释的制度,就是违宪审查的制度,这个对人格权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
无论是看日本的、韩国的,或者德国的、美国的,它们都有一个宪法上对人格权发生的作用,如果说不了解,或者说没有把握住宪法对人格权的规范,常常不能深刻到体会它的发展趋势。各个地方对于视宪制度不太一样,宪法法院有类似的机构普通设立。
韩国是这样的,奥地利、德国也是这样的,我有机会曾经去访问很多国家,也到过前苏联、捷克,它们都有宪法法院,也到过匈牙利,匈牙利的时候还碰到很多法院的法官,他们的法官很多都是学民法的,我们就问他,为什么宪法法院都是民法的人呢?他们说我们现在是从事市场经济发展,所以我们希望比较多的人市场经济。
台湾地区法律的发展可能就是“大法官会议”的释宪问题。“大法官会议”设立了15名法官。为了保证和社会发展的同步,它四要换一半,是一共有8个人,15个人,四年要换一半的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影响到机构的发展,15个人里面有一半是实务的人,比如法院出身的,有一半是学者出身的。
任命学校的人的时候,他会考虑到他是留德的还是留美的,要保持法系的平衡。保持法系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台湾法律系聘老师的时候,整个教员的结构也是保持法系的平衡,这个制度很重要。
在释宪制度上对法律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对人格权发展的影响,创设了所谓的宪法上的人格权。说到宪法是民敏感的问题,这只是一个学术上的介绍,没有其他的意义。因为它是在中国大陆制订的,它对于人格理念、对人格并没有规定,但规定很多言论自由等等,没有一个条文规定人格权。人格自由发展是无中生有,是机构创设出来的,这里表示说法律常常规定的时候虽然不是很周全,但是创造方面更为重要。
我们知道有物权,但是物权也是把它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价值之上,它说财产权利于保障,确保个人因财产状态行使自由使用的权能,避免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维护尊严,因公用的必要国家机关引发征收人民的财产,并给予相当得不偿,保障财产。也就是说它将整个财产权、物权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价值之上。
契约也是一个一样,个人的自由决定生活资源使用说明,这个时候牵扯到人与财产权的保障,跟人民契约自由。又有一个判决提到婚姻制度,婚姻是社会形成的制度的基础,婚姻是在人格自由基础上。这里将整个司法制度,不管所有权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制度都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人的自由和发展之上。
因为它是经过宪法解释的,所以这个具有宪法的效力,这个在形成司法的内容,或者对司法很多法律规定的解释作用会发生一定的规范的效应。
据我们主体来讲,最为重要的就是说它基于人之尊严、人之自由跟人的发展,创设了人格权,人格权不是指民法上的人格权,而是宪法上的人格权。这个是台湾地区人格权发展上最重要的贡献,或者说最重要的制度,就是说将人格权作为宪法的基本的权利,将人格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它的基础,就是说创设出来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人的尊严,人之人格发展及人之人格的自由。
几十年来承认宪法上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姓名,包括自己的血统等等,一直在具体化的过程中,这个等一下我会报告。
人格权的主体一直在扩大中,包括人、包括法人,也包括无权利能力社团。今天我特别强调当我们把人格当作宪法上的一种权利,尤其把它当作基本权利的时候,到底有什么规范的作用呢?这个就牵扯到我们对基本权利的了解。基本权利在台湾、日本、德国具有两种性质,基本权利作为一种防御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一种保护的功能,所谓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就是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对人格权的侵害,而让人民保有一种自由的空间,这是基本权利的防御的内容。
基本权利还有第二个特色,它的保护功能,包括国家的义务使得基本权利能够实现,也就是说人格权能够实现,包括透过立法、行政司法方面。今天我就这两个基本的权利,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它到底发挥什么作用跟各位报告一下。
基本权利作为一种防御功能可以抵抗国家公权利的侵害,因此在大法官会议也好,或很多国家释宪的机构里面,它可以对立法甚至行政命令以及判例、判决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国家权利侵害到人格权如何加以控制,这个问题在台湾很早提出来,在很多国家也一样,死刑是不是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权利或者人格权,这个在台湾1990年提出一个解释案,勒索人的时候是不是侵害到人格权,那个时候整个气氛还是维护社会资讯,说这个还没有构成。
第二个牵扯到台湾地区跟大陆不太一样的地方,性自由跟社会安全方面不太一样。
另外一个跟婚姻有关系。台湾跟大陆有这样的规定,妻子受胎婚姻关系存续中被认为是婚姻子女,父发现不是他的子女提出否定,台湾开始的时候父可以提起,然后修改法律让妻也可以提起否,说这个孩子不是我跟我先生生的,现在有一个案子发生了,孩子本身能不能提起,这个时候牵扯到子女的人格权的问题,这个解释是我在任期的时候写的解释。
意思是这样的,如果人家申请民法1063条规定,只有父亲可以提起婚生否定之术是不是违反宪法规定,这样的规定提起否认之术只限父母一方,在此范围内民法1063条只有父母能够提起否认之诉是违宪的,应该无效,从子女尊重自己血缘人格权的观点宣告民法的规定,只限于父母能够提起否认之诉是违宪的。
引起最大争议,对各位来讲,更有趣的一个问题,去年一个讨论很多的案子,台湾的规定人民领国民身份证的时候要摁指纹,要建立全国指纹制度,台湾已经公告了什么时候执行了,有个机关说这个是侵害人民的人格权,这个规定是无效的,这个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这个时候台湾说当人民或者政府机关申请解释说,哪一个法律无效的时候,还没有做解释之前,它可以暂停处分,说这个法律不能执行,接受这个申请之后,马上说这个法律在我解释之前不能执行,也就是说,不能要求人民领身份证盖指纹。
过了不久的时间,做的一个解释,这个解释对人格权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我把它念一下。维护人格自由发展,乃民主自由之核心价值,隐私权虽未权利,基于人性尊严和人格的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秘密生活免于他人的侵扰,隐私权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承认它是宪法的基本权利,基础就在于人的尊严跟自由价值。
当把隐私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时候,任何国家机关的法律如果侵害隐私权的时候这个法律被宣告无效。国民身份证发给与否直接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应该从本解释之日起无效。
我在“司法院”工作了一段时间,“司法院”的大法官判例一个法律无效,没有一个不被遵循,宣告无效这个法律就无效。我要强调的就是当你把人格权也好、姓名权也好提升到宪法程度的时候,它不仅规范私人之间关系,也规定国家公权利的关系,这样对人格权的保障更具有重大的作用。
刚才提到人格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第二个人格权作为一个基本权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的功能,使国家负有保护人格权的义务,这是一个理论上很重大的发展,以前基本权利可能只是一个纲要,即使很多的国家、很多地方宪法规定人格权,但是人格权只是一个纲要、纲领,在我们这样解释之后,它是一个有追诉力有规范性的权利之后,国家就负有保护的功能实现人格权。这里有很多重要的发展,我会报告一下。
当你把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之后,国家有保护义务。首先国家有立法保护人格权的义务,更重要的国家有随时检讨法律基础对人格权保护,这个是宪法上的义务,我想人格权的保护很多同学都知道,(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