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慧,男,1984年7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协议而放弃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慧在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桥东委建港小区一住宅楼内与前女友王某发生争吵,然后回到建港小区83号楼楼下居住的厦子里喝酒,张某某、刘某某、李某三人受王某的朋友王某某的要求来询问其与王某发生争执的事,因此发生争吵和厮打,其被张某某、刘某某、李某三人用刀划刺了头部、右肩部(均系轻伤)。
其夺下对方一个人手中的刀,拿刀照张某某胸、腹部捅刺,把张某某刺倒,追撵刘某某、李某一段路后,逃离现场。
致张某某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腹部锐器伤、胃破裂、结肠破裂、右输尿管断裂、下腔静脉破裂、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经鉴定,张某某胃、肠破裂,输尿管断裂均为重伤,外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前期症状为轻伤;胃破裂修补术后与升结肠破裂修补术后均为十级伤残。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慧在大连市金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被告人李慧现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慧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某、王某某、关某某的证言、住院病历、辨认笔录、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抓捕经过、调解笔录、谅解书及被告人李慧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慧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和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慧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被告人李慧在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