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法律方法分析 许霆案:让法律的归法律
尽管网上还有很多的声音在高喊“许霆无罪”,但是许霆本人在庭审时的表现也让不少原本支持许霆的民意发生动摇,这在很大程度上正体现了网络民意的非理性。
网络民意之所以如此汹涌,其中多数并非出于捍卫司法公正的基点,而主要来自几种心理因素:一类是推己及人的“人性弱点”因素;另一类是“维护弱者”的主观倾向;还有不少则是利用机会宣泄对银行的不满。这里的前两种因素应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界所考虑,但是对于将之极端化为“占便宜无罪说”和“弱者无罪说”的危险倾向是必须警惕和抵制的。
法律的问题还应回归法律体系之内来分析,不应受舆情的太大影响,尤其是民间“道德审判”的干扰。即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国家,陪审团虽然来自民间,但是在审判期间须与媒体隔离,以免受到舆论的影响。对于这次难得的重审机会,应当倍加珍惜,在法律专业的基础上来探讨适当的解决方式。
当然,在金融机构业已经过商业化改制,各大银行都已整体上市的今天,以前的“盗窃金融机构”的特别条文早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严苛死板的条文应当尽快修正,商业银行应当和其他公私主体同等对待。
在立法机构尚未来得及修正法律的情况下,有关法院不应被显然不当的严刑峻法所束缚,而应利用这一难得的机会,提请最高法院重新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适用条件,是否应当具有主动破坏安保系统或监守自盗的情节才需要适用此条,并就“数额特别巨大”做出适应现状的新标准,严格约束这一过时法案的危害范围,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