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与聂树斌案 对聂树斌冤案的反思
造成聂树斌、呼格等冤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罪推定”原则的影响在我国还存在根深蒂固的影响;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不正确的政绩观也有广泛的深度的影响;特别是不科学的考核机制产生误导。比如破案率,在实践中,即使抓错了人,判错了人,杀错了人,只要翻不了案,就是成绩,而放了该放的人,一时又难于找到真凶的,显然是没有成绩的。错杀了好人可以立功,而保护了好人并不能立功。这种状况如不扭转,冤假错案就难以绝迹。
在一个特定环境下,如果多数人缺乏揭示真相、坚持真理的勇气,甚至流行迎合上司的毛病,习惯于位高权重者一锤定音,同时又容易受到来自上层和外部干扰,就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在聂树斌案件中唯一最早发现真情的警察,由于讲真话、不迎合竟然被免职、赋闲,这种现象看起来不正常,实际上一点都不奇怪。如果敏感一些,就会发现这种现象绝非个别。如果我们的思想有些麻木或是不愿意承认现实,也可能会说这是偶然的、个别的。当然,问题的表现方式不同。错杀的肯定是个别,但每个问题的处理往往可以有不同的结果,选择不同,效果也不同。
如果说反思,应当是一个国家、民族集体的反思。我们之中任何一个人都不要说,这事与我无关。教训,是我们所有人都应当接受的。不要简单地去谴责个别直接办案人员,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应当开脱,问责是必须的。但是,他们也许有满肚子的隐情。仅仅把目光对准几个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够的。
如果说仅仅是一个人、几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的错误,我相信依靠正常的机制也是可以纠正的,还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但是,聂树斌冤案在真凶出现之后的复查、再审过程都一波三折,阻力重重,险象环生,那么多的机关参与,其中也不乏司法体系自身的制约、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责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都难以进展,可见阻力绝非来自个别直接办案人员。
也有一种说法,阻力来自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张越,直至张越垮台后案件再审才得以顺利进行以至能有今天这样的结果。
我相信这种说法。但是又不能不指出,为什么一个人的错误意见就能导致一个省的司法体系对真凶出现之后的一起冤案无能为力?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不是个别领导人发生变故,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取直接审判的措施,聂树斌的沉冤也许至今难以昭雪。
因此,我们应当从中看到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缺陷,看到现行司法体制下出现冤案错案的原因以及纠错能力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准确及时地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要害部位和突破口,才能尽早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让聂树斌们的生命和鲜血换来应有的进步。
试想,如果是你我去办此案,会不会出现同样结果?我说完全有可能。我们都不是圣贤,如果遇到压力、威胁、诱惑,能不能顶住?敢不敢力挽狂澜?有没有扭转乾坤的力量?能够像郑成月那样表现已经很不错了,可是对于被免职甚至更为难堪的结局却是无能为力的。这就是环境。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我们都无法充当英雄好汉,更不可能成为救世主。改变环境,是最为艰难的,也是必须的。
(作者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山西省审计厅原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