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国杀人 永州:杀人案主犯张彦花钱买刑至今逍遥法外
永州公检法在哪?杀人犯主犯张彦花钱买刑致今逍遥法外
——请及时处理,避免出现类似“唐慧”案件公众瞩目
张彦、徐梓程等5人杀人一案,主犯张彦被冷水滩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告人邓涛被判了缓刑,现在只有3名被告人即徐梓程、张志国、田钰起诉到区法院。区法院去年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徐梓程、张志国、田钰有期徒刑10年、8年、5年。三被告人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又发回冷水滩区法院重审。
现在我向各级媒体,永州市政法委、市检察院,提出强烈请求:
一、 必须将主犯张彦起诉到法院。张彦作为召集人、指使人,是这次案件的罪魁祸首,最低要判10年以上。可是,就是因为赔了钱,取得了谅解,就不起诉她,这是典型的“花钱买刑”。也许有人说,这是我作为受害人签字同意的。
这太荒唐,受害人说话能决定判刑吗?我讲不诉你就不诉,我的话就能代表法律吗?一个刑期10年以上的主犯,就是因为赔钱了就可以不起诉吗?况且,到现在,当时承诺的赔尝款根本没有全部到位,所以,请你们对主犯张彦撤销不起诉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将主犯起诉到法院。
二、 将本案改变定性为故意杀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是不准确的,徐梓程杀我时,直接针对我的胸口这个致命地方,而且连捅四刀,足以说明,他是想致我于死地,想杀死我,其故意剥夺我生命的主观意图已十分明显。而张彦在行凶前发话要置我于死地,另外张彦作为首犯,对全案负责,所以,她也要定故意杀人。
三、 要求提高审级。本案定故意杀人,且造成我终身残疾,后果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主犯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无权管辖。请示将此案提交到市中院作一审。
四、 将此案退回检察院、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在尚有重大的事实、证据未查实:1、作案的凶器刀子,没在卷;2、当时我受伤的血衣未收集到案卷;3、徐梓程杀了我四刀,但案卷中没有证据证实。所以,此案一定要退回到检察院、公安局再侦查,收集证据,才能还原事实真相,准确判决。
五、我对2014年5月28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不服
1.永州市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事情根本就没有去落实,也没有去查一查事实的真相是怎么一回事。
2.张彦等5人故意杀人一案,证据模糊,区检察院根本就没有复查到位,刀的来源至今都没有查实清楚。我以本案改变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3.张彦只是对她自己的民事赔偿求得谅解,国家的刑法难道是我说了算吗?这不是太草率了吗?根据刑诉法第277条至279条,本案不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决定是违法的。
4.区检察院有按照国家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吗?
5.我对区检察院做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完全不服,根本就没有去查实清楚。请求市人民检察院复查,还我受害人一个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