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得罪了谁真相 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捡回”一条命真相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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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日前,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纷纷质疑,那么刘涌到底是怎样峰回路转的?是什

   日前,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纷纷质疑,那么刘涌到底是怎样峰回路转的?是什么原因让法官在量刑中由死刑改为死缓?记者对此事进行了专门的深入调查,从而揭开了此案改判的真相。

改判引起广泛关注 刘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最清楚,在被警方抓获前就写好了遗书。因此,对辽宁高院“刀下留人”的终审判决首先感到惊讶的应该是刘涌。 2000年7月,刘涌黑社会团伙的骨干成员相继被抓。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刘涌死刑,并处罚金1500万元。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罚金没变,还是1500万元(据悉,罚金已经上缴国库)。

辽宁高院“刀下留人”的终审判决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由于辽宁高院没有对外公布其改判的详细理由(公开的报道只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致使这起改判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那么刘涌到底是怎样峰回路转的?是什么原因让法官在量刑中由死刑改为死缓?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到辽宁、北京作了调查。 沈阳民间的猜测 昔日“闻刘色变”的沈阳市民对辽宁高院的改判原因有三种猜测:或者金钱、或者权力、或者立功。

说法一:金钱说。刘涌家族有钱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刘涌被捕之前,其名下的百佳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企业一直在正常运转,刘涌的家资已达7亿元。 说法二:权力说。

在谈到刘涌为什么被改判死缓时,一位刘姓出租汽车司机对记者说:“那还不是因为上面有人说话。”刘涌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说法三:立功说。刘涌问办案人员:“如果我检举给沈阳市领导送几十万元的事儿,算不算立功?立功了能否保住性命?”在得到办案人员的承诺之后,刘涌除了承认自己的一些罪行外,开始检举他向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以及慕绥新等人行贿巨额美金、人民币的犯罪事实。

而中纪委也是从刘涌身上对“慕马”大案取得了重大突破。

辽宁高院:改判死缓原因是证据不稳定。 辽宁省司法机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死缓,是另有“隐情”。 到底有没有“隐情”?8月23日,记者在辽宁高院采访了高院负责宣传的法官刘黎明女士。

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证据不太稳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审慎地取证,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譬如提审刘涌时,向刘涌询问一些犯罪事实,看看是否能和一审时对上。

刘涌的回答和一审时有些不一样,认为有些事儿不是自己指使的,也不是自己做的,还有一些是被别人栽在了自己头上。 但刘黎明强调,这次改判是公正的,不存在人为因素。

刘黎明说,对刘涌这个案件,法院的领导十分重视,有一位主管院长一直在负责此事,核准时由主管院长亲自看卷,证据核实一定要严谨。从审判员、审判长、主管院长到审判委员会,前前后后要有20多个人,大家是经过充分讨论的。

可以说,对刘涌改判死缓的决定,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辩护律师:刘涌判重了 按照田文昌律师的观点,“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 刘涌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刘涌一案中存在逼供问题。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田律师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份长达6页的意见书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不构成黑社会犯罪。

法律意见书是由14位一流法学家作出的,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以及王作富、陈兴良、王敏远等。 公安局:对改判表遗憾 记者在采访中明显感觉到,公安机关对刘涌改判的反应比较强烈。

一是改判没有法定的理由,二是改判给公安留了一个“刑讯逼供”的尾巴。 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辽宁高院的终审,“就我个人而言,作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已经成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最后出现这种结果,是比较遗憾的。

” 据记者了解,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早已在沈阳“流传”。据《沈阳晚报》(2002年4月18日)报道,“刘涌在押期间,其家人曾到公安部、中纪委、各级人大、新闻媒体等处喊“冤”,反映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公报私仇”报复刘涌,并指使民警对刘涌进行逼供。

在2001年法院庭审期间,先后有两个调查组对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历时2个多月,最后认为沈阳市公安局立案准确,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人物背景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和平区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沈阳市直属支部主委。1997年12月当选为第十二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4年因犯伤害罪被沈阳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一次,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新闻回放 ■刘涌一审被判死刑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刘涌黑势力案件 1.1989年9月,还仅是沈阳市太原街一小混混的刘涌伙同宋健飞等6人将被害人宁勇打伤导致脾脏被摘除; 2.

1991年7月伤害佟俊森案;3.1992年7月伤害孙树鹏案; 4.1992年10月枪击某派出所所长刘某案; 5.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 6.

1999年5月,中街大药房被刘涌一伙打砸,值班经理被打成重伤; 7.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档口; 8.

1998年6月11日,宋健飞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砍伤; 9.2000年5月,因一个“算命大仙”说刘涌“面色不正、身体不好”,就被其打手连扎15刀;为泄私愤,刘涌指使他人将辽宁省某银行行长砍伤,派打手将一大学副教授打伤…… 刘涌案有“逼供”行为? 辩护律师解释改判依据 刘涌为何改判死缓?日前,记者在北京采访了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田文昌认为,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

记者:为什么刘涌一审时是死刑,而二审却成了死缓,是一审错判了吗? 田文昌:应该说是判重了,一审中没有认定刑讯逼供。在定案时,又把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为刘涌是否涉及命案。

刘涌没有直接参与命案,但他是否指使了呢?这是刘涌能否被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在预审时,所有参与命案的七八个人都说,是刘涌指使的。但在庭审时却全部否认,而且还有相反证据证明,刘涌不但没有指使,而且还对此表示反对。

记者: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而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本案中,刘涌也应该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对集团成员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责任。

但在二审中,宋健飞被判死刑,并已执行,可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很多人对此无法理解和接受。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田文昌:这种理解并不完全正确。

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记者:您说在刘涌一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非常严重”,那您认为有关方面有什么必要这么做呢? 田文昌:我不清楚,我无法评论。

我在其中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记者:您承担了什么风险? 田文昌:他们要追究我诬告陷害的责任,这是多大的风险啊!我也被告到了有关部门。

我指出逼供的问题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他们却告我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要追究我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记者:一审与二审对于刘涌来说,有质的区别,他“捡了”一条命。二审之所以能改判是应该主要“归功于”您呢,还是有其他别的什么原因? 田文昌:律师的作用只是一部分,还有司法机关的核实。

辽宁高级法院最后核实的事实比我了解得还要细致。我们找了负责看押刘涌的6名武警,他们都作了亲笔证词。

而且为了慎重起见,我们每一份证词都是在公证处作的,每一份证词都是一份公证书。我们把这些证词交给法院,法院又一一核实,最后在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有“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字样。

事实上,我认为这句话包含的意思正是改判的最主要的原因。 记者:您经手刘涌案历时3年,现在案件已终审完毕。您现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呢? 田文昌:终于留了刘涌一条命。我为此感到有些宽慰。

如果要是把刘涌杀了,那将有很多事情再也说不清楚了。 记者: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别的什么强烈感受吗? 田文昌:这个案子办得太难了,阻力太大了。 记者:阻力来自何方? 田文昌:来自很多方面。来自办案结论。

这是两个最突出的方面。为了救刘涌一命,我曾给中央、最高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写过很多信,反映有关问题。 记者:就刘涌案,中国法学界有没有与您不同的看法? 田文昌:据我了解没有,我接触的专家没有与我看法不同的。

记者:您认为刘涌案折射出什么样的普遍性问题? 田文昌:维护正当程序的重要性,这非常重要。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据《外滩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