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与连子恒、郭秀荣、胡占坤等腐败分子斗法的人(3)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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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04年10月28日,时任三门峡电业局(现国网三门峡供电公司)局长.现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的胡占廷,为了搞团团伙伙,建立自己

2004年10月28日,时任三门峡电业局(现国网三门峡供电公司)局长、现任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的胡占廷,为了搞团团伙伙,建立自己的腐败“小圈子”,把视为异己的原电力营销部副主任陈圳通过关系和利益输送诬告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该院采用刑讯逼供等把陈圳利用业余时间高技术咨询与服务获得的劳动报酬捏造成“索贿”。

以供电公司名义捏作虚假任职证明材料、威逼当事人作伪证、胁迫当事人向陈圳银行卡汇款、隐匿能证明其无罪的重要证据、判决文书造假等枉法手段,先后两次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分别判处受害人陈圳10年和5年合并13年有期徒刑。

作为三门峡时任市委书记的连子恒、纪检书记的郭秀荣及丈夫三门峡市中院原院长郑泽中及湖滨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栾明刚等一窝腐败分子,在胡占廷的哥哥、河南省委组织部副厅级组织员胡占坤的操纵下,他们沆瀣一气,无视党纪国法,合谋共同犯罪。

为了揭露他们的犯罪事实,现将陈圳在被羁押三门峡看守所期间给有关人员所写的信曝光如下:

陈圳在看守所给栾明刚的三封信之二

这封信是陈圳把第一封信通过邮局寄出后,为了让检察院对自己的实际情况更加了解,专门又写了这封信,交给了驻所检察官吴景江,希望他把信亲手交给栾明刚。可是,吴景江看完了信却又还给了陈圳。说他知道了,回去转告。

腐败和反腐败始终是相伴而生的,有了腐败势力,必然就产生反腐败力量,只是一个地方的腐败与当地一把手密切相关。连子恒升任三门峡市委书记以后,腐败势力开始泛滥,加上市纪检委书记郭秀荣把自己的家族丈夫郑泽中、妹夫曲念周、妹妹郭秀芝等先后分别在市中院、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公安系统任重要职务,三门峡的腐败势力日益膨胀,反腐力量明显被削弱。

期间,陈圳把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造假的部分做了标注,寄给了三门峡市某常委手中,领导看了后批示“严肃查处”,这让栾明刚极其恼火。但由于有胡占坤做后盾,连子恒、郭秀荣家族又都是一丘之貉,栾明刚底气很足。看到批示就发火了,扬言:“就是市委书记说了也不算,我们执法机关是独立办案的。”

看到了吧?当出现冤假错案时,人们都说执法不独立、法院级别低等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在检察长那里,市委书记算个啥?对于腐败分子,重要的办法就是有腐必反,有贪必惩,高压线要始终带电。

面对执法机关在冤案形成后利用长期羁押调查的抵赖做法,陈圳能做的只有把所有猫腻尽量摆到桌面上来,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这就是陈圳写这封信的目的。

陈圳在看守所给栾明刚的信之二

栾检察长: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的案件的关注和关心,为了能让您更全面的了解案情,我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您作如下反映:

首先,是有关我个人的技术专长问题

1996年,根据局里工作需要,我被安排到原用电办担负与上海长江集团计算机营业部联合开发用电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研制与开发,我已经具备了独立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能力,并负责用电办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日常管理、维护、完善和发展。

在1999年之前,独立开发了银行代扣电费自动销账系统、增值税发票与电费联网系统等,使三门峡局的用电管理信息系统从无到有、由落后跨入河南省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先进行列(1998年底的计算机系统测试结果列全省第一),1999年全省计算机系统面临Y2K问题,省公司出专项资金解决升级改造工作,郑州信源公司被省公司指定为开发单位,使用的系统采用全新的oracle大型数据库和powerbuilder开发工具。

对郑州信源公司来讲,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他们公司原来开发的系统使用的是S-base,加上该公司招聘的开发人员对供电系统不很了解,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并且当时全省有十几个局同时开展这项工作,公司人员缺乏,用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按时完成。

因此,就采用使用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共同开发,完成后支付部分开发费用,以加快升级改造步伐,按期完成任务。但升级改造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因此,全部利用晚上和午后加班。

而对于信源公司来说,当时的软件并不完全成熟,缺陷较多。公司经理许诺让我对其系统功能、结构进行分析、指导和开发,支付一定费用。因此,我全力参与软件开发,使该公司软件很快适应供电系统需要,为其之后的推广、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从此同经理本人结下深厚友谊。

有关电力客户服务系统,从产生到开发,直到应用及推广,我是该公司的全程参与者,该系统的开发应用,不仅为公司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河南省乃至全国电力客户服务系统的全面推广和优质服务、电力抢修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创造了技术上的支持。

因此,信源公司付给我劳动报酬,我是受之无愧的,而且作为该软件的开发,与三门峡电业局无直接关系,完全是我个人与信源公司之间的技术协作,供电部门仅是应用单位。

其次,一审法庭的认定错误问题

在侦查起诉阶段,由于信源公司经理对我的辩护律师讲:办案单位多次给他们打电话,我的律师去取证须经检察院同意,否则,他们公司任何人不得为我作证。因此,有关信源公司方面的证言都是由办案单位取得的。我的辩护律师仅取到了一份证言,却又被办案单位取了一个反证。

而有关我的任职情况,当事人、主管副局长祁学红对此做了客观公正的说明,却被隐藏,又从电业局以电业局名义取得了一个有关我在两个系统工程中任职的情况说明,这个说明完全是按照给我追加罪名的需要而编造的。

在一审庭审中,我的辩护律师用大量详实的原始书证材料证明:在两个系统工程中,我没有任职情况说明上证明的职责,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没有依据。公诉人闫军周对我在电力客户服务系统上为信源公司产品的推广所做的工作予以肯定,提出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而公诉人常宁虽然认为我所得劳动报酬过多,但公开承认:索贿罪名不成立。

因此,在一审法庭上得出的结论理应是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当宣告无罪。

可一审判决却作出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索贿罪名成立的判决,并且利用的便利条件却是与两个系统毫不相干的银行联网工程的两笔工程款结算,只是为了让罪名从字面上看是成立,有意隐去了“银行联网工程”,偷换了概念,造成了罪名成立的假象。

三是二审裁定的认定错误问题

在上诉阶段,我的辩护律师又调取了大量书证材料,证明信源公司方面的证言与事实不符,我的所得就是提供技术与服务所得的合法劳动报酬,而一审所认定的职务便利也被事实戳穿,在我拿到10万元时,两个系统工程已经竣工并结清了全部工程费用一年后,与两个系统工程的职务无任何关系,以电业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当时的任职情况。

因此,尽管是有意捏造的,也同样对本案不起证明作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原审判决是错判的情况下,二审裁定却又有意捏造事实,把银行联网系统工程的两笔款含糊地称为“现代化系统”,编造索贿罪名成立的条件,而且从头至尾不提时间,并有意安排我的二审律师之一郝晋敏以为我辩护为名骗取单位25万元报酬的事实,用以充当根据卷宗材料得出的结论是合法劳动报酬这一事实,但单位的25万元是数据录入、安装劳务费,而我的所得为技术咨询费,他们又如何能互相替代呢?强加罪名的痕迹随处可见。

索贿罪名与事件和时间密不可分,而二审裁定却极力避开这两个重要环节,大谈证人证言,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标准,并公开宣称:我索贿罪名成立是由于我在侦查阶段已经承认了,所以没有办法,是我自己证明了我自己有罪。

这也是我在2005年3月7日分别给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梦虎和中院院长郑泽中写信的重要原因。而至于说我给市里领导们写信反映,则完全是谎言,我仅是把我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的有关错误标出后,让领导们看了判决和裁定而已,之所以会引起领导们的普遍反应,说明了判决和裁定在有意错判上显得太过于露骨了,就连不是搞法律的人一看就发现了其中隐藏的诸多猫腻罢了。

因此,今天跟您反映这些情况,一方面是让您了解一些具体的案情,另一方面也是对您的信任。自从您关注此案以来,让我深刻感觉到了温暖和希望,并为您的大义凛然所感动,就啰嗦了这么多,不知是否恰当,有不当之处,请您给予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