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生杀妻冤案 检察官在行动:洗冤“于英生杀妻案”
【检察官在行动】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受理不服判决案件的申诉,这些都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能,与此相关的焦点大要案件都需要检察官来依法侦办,2月4日起中央电视台播出系列报道“检察官在行动”,以法律的视角来透视近期备受关注的一些大要案的真相。
导语
发生在19年前的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案,曾在当地轰动一时。1996年冬天,于英生的妻子在家中被害,此后,这起命案经历了六年六审,最终于英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从2002年终审判决有罪,到2013年再审被宣告无罪。
在前前后后长达17年的时间里,于英生和他的家人不断申诉也不断被驳回。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当真凶还未现身,于英生就被改判无罪重获自由,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推动了这起案件最终的走向呢?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检察官在行动。
改判无罪 17年冤案终于昭雪
2013年8月13日,蒙冤17年的于英生终于等来了再审宣判,当庭被宣告无罪,于英生掩面而泣。这一刻的来临比他的预期提前了整整10年。
于英生:“以前我的预期是,我在六十岁以前我能平反,我就谢天谢地了,我就感恩戴德了。我不敢想这个胜利或者这种希望来的太提前了。”
法庭留给于英生最后陈述的时间,是17年来他第一次尽情的自由表达。说话前,他起身先向出庭检察员鞠了一躬。
于英生:“他们虽然坐的位置比较偏一点,但是我望过去,就是向他们鞠躬、向他们感激。我一辈子到死不能忘的是检察官的这个份量,检察官对我于英生的这个个案起到的这个作用是什么?就是生与死,就是活着与生活的这个区别。”
在于英生暂时租住的这间30平米的小屋里,他第一次翻开了自己的狱中日记给记者看,那些被于英生视为活着与生活的区别,也是他在狱中记录下来的自己每一个重要转折点的时间坐标。
于英生:“不论怎么样这个是天大的喜讯,说明我的申诉,在省检察院的办理之中,并且走着必经的这个法律程序,因为我们坚信法律程序,我们希望法律本身来给我们平反。”
2010年5月14号,在失去自由后的第14个年头,两名检察官在监狱里第一次提审了于英生。回想起来,于英生说这一天就是他监狱生活的分水岭。
于英生:“当时见检察官,我可以说有几分钟的时间我就是泣不成声了,就是掉眼泪,就是呜咽。他们表明了身份之后,我就感到在黑夜之中见到了光明,或者就是失去父母的孤儿一下子投到父母的怀抱里面一样,我就是那种感觉。他们只是问一下客观的一些案件发生的情况,但是我作为一个有文化的人,我是有觉悟的一个人,同时我还学过法律的人,对吧?我知道检察官到监狱来见罪犯这意味着什么。”
回到监室以后,于英生在心底按耐住了这天大的喜讯,不敢跟任何人讲。申诉十几年,希望曾一次一次地点燃又一次次地破灭,于英生担心这一次的结果又会让他陷入更加绝望的谷底。
于英生:“紧接着就是到了6月8号下午,那天我记得很清楚,天下着蒙蒙的细雨,省检察院又来人了。我就是看见一个年龄比较大一点的同志,他就像一个长辈或者像一个大哥哥一样的跟我谈,我们俩就是谈了三个小时。”
张厚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员、公诉一处原处长):“我亲自提审一下你于英生,最主要是让我内心有确信,他的申诉是有道理的,他为什么一个人服刑十几年之后,始终没有放弃这个申诉,因为他冤吗?同时通过提审他,知道他接受审讯和这个其它的过程中间到底遭受了什么?他为什么又承认自己有罪呢?”
2010年初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两次提审于英生,在狱中度日如年的于英生感到,这一次他的申诉似乎真的有眉目了。实际上于英生当时并不知道,早在2008年,一个关乎他命运的程序已经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内部悄然启动。对于一个已经生效了十几年的判决来说,启动这样的程序是因为于英生杀妻案暴露出来的诸多疑点。
立案复查 诸多疑点浮出水面
第二次去监狱提审于英生的人叫张厚琪,时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厚琪回忆,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英生案,当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全院上下都非常慎重。
张厚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员、公诉一处原处长):“法律的判决是很严肃的,这个权威必须要维护,任何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这样。那么同时,对一个当事人他的权利如何去保护,这个就是一个矛盾,如何平衡它不是凭空想象,不是拍脑袋的事儿。”
于英生究竟是不是被冤枉的?指控他谋杀妻子的证据是不是充分?这是支撑案件复盘的核心思路。根据当时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于英生案在被移交到公诉部门之前,控告申诉部门已经展开了对该案的复查核实工作。检察官李革明至今还清晰地记得第一次接待于英生父亲的那个早晨。
李革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副处长):“我当时还是在刑事申诉科当科长,接待日的时候来了一个年纪比较大的老人,当时的身体好像也不是很好,颤颤巍巍的,他就把这个申诉书就交给我了,他当时就坚信他的儿子是无罪的。”
这也是多年来老人第一次向安徽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李革明接下了老人的申诉材料仔细翻阅,一个案件两次发回重申,两次判决死缓,终审又改判无期,凭借第一直觉,李革明感到这个案件确实存在疑点。随后他调取卷宗审查案情,正式启动了对于英生案的复查程序,并最终完成了一份长达13000字的复查报告。
记者:那么这13000字的报告中,您的主要问题都集中在什么方面?
李革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副处长):一个就是作案的时间问题,因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他送小孩,吃饭,然后再杀人,我觉得这个很难。第二个就是DNA鉴定的问题,另外还有六天六夜疲劳审讯,这个在于英生的笔录里反映也是非常明显。
案件中的疑点有的深藏不露、有的显而易见,这需要检察官抽丝剥茧的耐心和恒心。首先案卷中于英生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这也预示着检方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了基本判断。
李革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副处长):“他自己讲,开始是过失杀人,后来又变成了故意杀人,后来又是什么把他妻子捂死之后,然后又用刀割脖子,后来又搬煤气罐,想把这个家炸掉。还有一些作案的很多的细节,于英生每一次供述都不大一样,而且好几个版本,好多事情都违反情理。”
胡林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员):“而且存在笔录有更改,一开始在卷里没有提到有跟他老婆发生性关系这个事实,是没有的,但是后来那个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以后,那个女的下体里面有精斑,后来又加进去了前天晚上发生了性关系。检验之后,发现不是于英生的DNA,所以后来又把这个全部删掉了。”
针对于英生的口供,虽然检察官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当年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事实,但通过对一些重要证据的梳理和比对后,复查人员发现这份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存在着致命的瑕疵。
汪耀(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痕迹检验高级工程师 ):“在蓝色床头柜和白色床头柜,应该讲他是提取了指纹,这个都留下了空格,这个地方都是非常明显的。”
记者:这个空格能说明什么情况?
汪耀(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痕迹检验高级工程师 ):“能说明公安机关当时是提取了指纹。这是第一个疑点。第二个就是嫌疑人于英生的左手,他的左手食指指纹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样本,这个你看,这个地方于英生左手食指,他是一个弓形的,然后我们再看下面,他同样出现了,就是于英生的左手食指,是一个箕形纹,一个人他一个手指头的样本不可能出现两个指纹”。
记者:那像这样一个非常明显的证据上的瑕疵能够证明什么?
汪耀(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痕迹检验高级工程师 ):“这个瑕疵证明他的鉴证是错误的。因为他比对的样本都发生了错误,所以他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
当初公安机关做出的这份指纹鉴定结论,作为重要证据排除了外来人员作案的可能,而检察机关的复查鉴定恰恰否定了这一结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26枚指纹之外,没有录入的另外两枚指纹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谁留下的?这个重要信息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扩展技术侦查范围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方向。
胡林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员):“说实在的,作为刑事凶杀现场,如果说一枚指纹搞不清楚,这个证据就没有威信。包括供述里面很多细节性问题,就让我们产生了怀疑,因为本身这个案件当时定案就两份证据,这两份证据都存在问题,两个证据本身就存在很多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当时是从这个理念下认为这个案件可能是存疑了。”
于英生的口供前后矛盾、案发中心现场可能存在另外指纹、DNA检测被害人体内的精斑非于英生所留。当诸多的疑点在复查中被集中和锁定后,复查人员认为,“不排除有外来人员作案”的可能性进一步上升。
胡林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员):“当时复查完了以后,(我们)的态度很坚决的,就是我们很有把握性的。当时那个崔检察长把我叫到办公室,他就讲,小胡你能不能保证这个案件,你们办的就是很客观?我说我不能证明于英生不是杀人犯,但是我能保证证明他是杀人犯的证据不充分。”
假使有外来人员作案的可能,但毕竟真凶并未现身,检察机关复查的结果只能证明于英生杀害妻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这样一起存疑的案件究竟该如何向前推动?于英生案件的结果是否会发生逆转?在当年的司法环境下,没人敢给出肯定的答案。
提请抗诉 推进案件启动再审
经过检委会两次讨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于英生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先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由其自行决定再审。但安徽省高院认为,虽然于英生案存在疑点,但并未出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再审没有可能。
胡林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员):“要启动纠错程序,这个阶段当中,那谁也没胆子讲,这个不是于英生干的。”
翟高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难度特别大,压力特别大,因为是这个司法理念碰撞的时候,能不能按照疑罪从无的这个理念,能够在案件当中得到具体体现,那个确确实实是非常来之不易的。作为一个检察官,法律监督,如果说这个案件有问题,如果说不去按照程序把它纠正掉,那心里就会感觉到没有尽到责任。”
法院不启动再审程序,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就此停止,检察长先后做出12次批示,要求于英生案复查专案组恪尽职守。此时,老检察官张厚琪已经临近退休,憋着一股劲儿的他希望能在自己卸任检察官时,看到于英生重获自由。
张厚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员、公诉一处原处长):“ 我必须找到最支持我向最高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这个决心,我必须要拿到最否定或者最确认原判决有错误,在认定事实或者是程序上面,或者是适用法律上面错了,我必须要说出这句话去,我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在已经掌握的证据基础上,专案组的检察官们多次前往事发地蚌埠收集证人证言、并对于英生是否存在作案时间的推演进行侦查实验。为了不断扎实证据链,专案组成员还专门赶赴辽宁、上海等刑事证据的检测和鉴定机构,调取了当年于英生案DNA检测样本图谱,重新评估被害人死亡时间等。随着补查工作的推进,检察官们也发现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邓言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助理检察员):“最终我们是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内卷里面发现了有这样一个记录,就是在案发中心现场提取了两枚新鲜的成年人指纹。发现指纹这个问题以后,尤其是外来的指纹,那么有可能会有第三人进入这个案发中心现场。”
张厚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员、公诉一处原处长):“在这种情况下,信心又不一样了,这个作案现场的指纹,不是现在所谓的犯罪分子,又不是他家人的,那么谁进来了?一般的侦查常识这是必须要回答的,必须对这两枚(指纹)作出合法的认定”。
面对缜密的补查证据,2012年9月13日,经检委会讨论一致通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3年的新年刚过,于英生再一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审。
于英生:“当时我就是出去猛的血往上涌,头就晕了,就是不由自主地坐下来了,好象短暂的一种缺氧状态。最高检察院检察官来阜阳来看望一个仍在服刑的一个罪犯,这个意味着什么呢?惊动国家司法最高层了。说句实在话,从2013年的这个元月份,到7月1号这几个月的时间是我更难熬的时间,因为我距离希望就是隔层窗户纸那么点距离了,但是我不敢捅破它。”
此时,还在煎熬中等待的于英生并不知道,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前后两任检察长的接力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的合力监督,正在以法律的名义为他讨回公道。201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于英生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胡林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员):“前前后后这个案件有个4、5年时间,不容易。”
张厚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副厅级检察员、公诉一处原处长):“没有这么多检察官的共同努力,没有几个部门的配合,没有外围检察司法单位的协助,是很困难的。所谓的坚持就是这份坚持。”
法律监督 捍卫司法公平正义
2013年8月13日,于英生案再审,安徽省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就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新证据展示等核心内容制作了两套出庭预案,以确保这起持续监督了5年之久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
于英生案再审出庭检察员邓言辉(法庭现场同期声):“综合本案原有证据分析,于英生有罪供述不具有确定性,证明力较弱。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于英生的有罪证据链。原审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英生:“他们省高院的法警都感到要诧异,就是从来没有听说过检察官帮着这个犯罪分子讲话。所以以前我对检察官还不大了解,我认为检察官好像就是自己没有多大的空间,自己好像不能独立发表什么,没有话语权。就在我们的司法程序里面,他的设计我以前感受的不那么强烈,这一次我真是感受到了,我们国家的这个法律设计是很完善的,可以讲它是一个紧密的整体,但是它又是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一个个体,他有很多的一些法律层面的这个设置跟设计,就是为了防止错案的形成,在不断地把关,不断地修正。
”
在真凶尚未出现的情况下,安徽省高级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当庭宣告于英生无罪,检察机关随即将从辽宁调取的DNA图谱移交公安机关。2013年11月27日,借助这份关键的科学证据,一起延续了17年的命案终于告破。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武钦元在法庭上对杀害于英生妻子的事实供认不讳。
胡林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检察员):“心里的石头落地了。因为我们说实在的,我们作为刑事办案人员,虽然我们也信奉疑罪从无,但是毕竟这还没有踏实到绝对无罪的那种程度,那毕竟是一个命案啊。于英生纠错不纠错,那是我们理念碰撞的问题,但是真凶出来之后,就证明我们前面所做的一切,我们的整个思路,这几年的工作下来,得出来的这个结论是正确的。”
翟高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如果检察机关的这种监督在法律设计上没有,从这个案件本身来说,是很难得到纠正的。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个作用,在过去发挥得确实不是很理想,我认为还是这个检察官的责任意识没到位,没有充分的意识到这种担当的这种责任。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愈发的感觉到就是在法律监督的道路上,检察机关确实有一个很大的发挥的潜力,有很大的提升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