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森浩被判死刑庭审现场态度理智冷静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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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琐事怀恨在心决意投毒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琐事怀恨在心决意投毒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而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作弄受害人等理由未被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上午9点30分到中午12时,庭审持续了整整2个半小时。被告人林森浩的态度始终理智冷静。听到宣判后,林森浩一直低垂着头,随后被法警带走。

  综合新华社上海2月18日电、《新民晚报》

  事件回放

  2013年4月1日 复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

  2013年4月11日 复旦大学报案。上海警方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2日 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 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去世。

  2013年4月25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 “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林森浩称投毒的动机仅是一个“愚人节玩笑”。

  2014年2月18日 “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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