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寅画家 【书】《婚姻家庭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15年6月1日第1版)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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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来,历史的年轮又增加了四圈岁月的痕迹.在此期间,我也通过一些讲座.写作的形式谈了自己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务上的理解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以来,历史的年轮又增加了四圈岁月的痕迹。在此期间,我也通过一些讲座、写作的形式谈了自己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务上的理解,这些文章、讲座有幸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对此我深表感激。在这四年间,我们不仅经历着具有历史意义的司法改革;四年间,笔者亦和各位法律同仁一起经历着家事法律实践运用的变革,所以想将这期间所感受到的变与不变与大家进行一个分享。

在这四年里,让笔者感受到不变的是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根据民政部在2014年6月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粗离婚率为2.6‰,比上年增加0.3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有281.

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的有68.5万对。并且,自2004年开始,我国离婚率便出现逐年递增的情况。2004年,我国的粗离婚率仅为1.28‰,2010年则突破2‰。到2013年,已经高达2.

6‰。从总的增长量来看,我国的离婚率仍然处于一种稳步增长的状态,但是随着思想的进一步开放,社会对于个人社会角色的进一步宽容,以及社会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复杂,我国离婚率增长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有所改变。

在这四年里,让笔者感受到变化的是新的法律、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的显著影响。在《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第一稿成书时,正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然而由于相隔时间较短,实务界包括笔者在内对于这部新司法解释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并且,由于新法刚刚实施,相关的判例样本较少,有些焦点问题因缺少有效样本而未被收入。然而,经过近四年的实践检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核与外延已经被越来越多地挖掘,诚然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理解上的差异,这也就是本书所要集合的各类司法观点。

除了实体法以外,《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完成了大修,并且在2015年2月发布了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本次修订中所涉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人身保护令、明确电子介质信息的证据效力等多个条款都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代理息息相关,成为了律师与法官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新工具、新武器。这样的变化就迫使了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人不断地学习、研究,这也加速了婚姻家事领域专业化的进程。

当然,法律的制定永远落后于现实情况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把新问题分成三类,第一类笔者称之为“一直存在未明确的问题”,比如说,“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如何分割?”又比如说,“配偶一方赠与其他异性钱款后,其他异性将该钱款用于购房的”;第二类笔者称之为“新法律的适用问题”,比如说,“关于父母仅出资首付部分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处理”;第三种笔者称之为“新情况带来的新问题”,比如说,“因不动产市场不景气导致的贬值房屋的处理”。

令笔者比较遗憾的是,目前距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已逾三年,笔者还未发现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地出台地方高院意见就某些解释适用细则加以明确。

笔者也希望能够加快立法的步伐,更希望在立法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能以本书集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官方意见”、法院判例、法官著文等“准官方意见”以及专家观点、律师意见等“民间智慧”给各位同仁的审判、代理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本书的创作结合了最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精神,实践中的处理经验,以及从3000余公开判例中所选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希望能够将最客观的审判实践观点带给本书的读者,真正成为大家手中一本实用的婚姻家事工具书。

除特别注明外,本书案例均来源于互联网。考虑隐私权,本书当事人姓名、案件部分情节在不影响案情分析下作了必要的改动,敬请读者注意。

本书由笔者吴卫义与张寅共同完成,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错误难免,敬请各位读者原谅!

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应用出版第二分社分社长冯雨春,没有她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本书就难以和读者见面。在本书编写过程中,我们还得到了很多学者和律师同行的指导与帮助,受益匪浅,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文摘

多数代表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三是返还尺度的掌握。代表们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四是“生活困难”的认定。《解释二》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对“生活困难”如何理解,实践中有不同意见。实践中如何把握“生活困难”标准,与会代表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是一种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的,即使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如果以绝对困难作为判断标准,容易造成对给付方的不公,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无须返还彩礼。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参考因素,所体现的是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立法本意上说,《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

这也与《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精神相吻合。与会大多数代表同意这种意见。

五是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是否作为反诉处理。大多数代表认为,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