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证据 [许霆案]广州市中院:许霆犯罪事实证据完整清晰
南方网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表示,案件事实是确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基础。她强调,重新开庭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中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银行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取款机监控录像及截图、银行的报案材料以及被告人许霆及郭安山的供述,认定了许霆的犯罪事实。
甘庭长介绍,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查询过银行卡余额后,在操作取款时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
许霆随即又查询了账户余额,发现仍有170余元,当其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于是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操作55次(其中一次交易失败),共取款54000元。
此时,在附近等候已久的郭安山来找许霆,看见许霆取了很多钱,之后二人一起回到宿舍,许霆将取得的钱放到宿舍后又和郭安山返回该柜员机处,许霆于当晚23时13分至23时19分持银行卡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16次,取款16000元。
郭安山从许霆处得知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也用自己的银行卡以同样方式取款。之后许霆又于次日凌晨零时26分至1时06分持银行卡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96次,每次输入2000元连续取款4次,共取款104000元。被告人许霆先后171次共计取款175000元。
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银行卡账户中尚有余额176.97元,被扣账的174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项,故予以扣除,广州市中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3826元。许霆归案后至今未退缴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