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公提”不符基本法 提委会保精英政治
图左起:王振民、刘迺强、郭荣铿/本报记者 蔡文豪摄
大公网1月19日讯 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昨日来港出席讲座时表示,《基本法》第45条规定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后,再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出,即是将提名与普选分开处理,不仅符合民主的原则,亦是“鱼与熊掌兼得”的做法。
他指普选特首的提名方法必须符合《基本法》,不认同有“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他说,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是要保持精英政治,将提名和普选分开处理,可平衡精英政治和大众政治。/本报记者 张 媞
“大中华青年在线”昨举办“从基本法看各提名方案”座谈会,邀请前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及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出席,并由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迺强担任主持人。
王振民指出,普选有两大目标,即既实现民主,保证大多数人的政治参与,也要保护关键少数人的政治参与,实现大众政治与精英政治相结合、确保均衡参与;以及既保护大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也要保护关键少数人的利益,维护香港现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科学分配。他强调,提名委员会与功能团体为普选行政长官,与其后的普选立法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任何普选方案都须合宪
王振民表示,回归前后,工商界、专业界精英治港,形成高效、有序的管治,是香港维持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础;普选后,若上述精英团体的声音被淡化,将影响本港的繁荣稳定。他说,“港人治港”除了意味?逐步由普罗大众治港,也须继续保障工商界、专业界已有的权利,即通过由其组成提名委员会,平衡“一人一票”的选举,无论称其为“筛选”或“遴选”,其功能是避免香港走向高福利社会,步某些欧洲福利主义国家普选后,却遭遇破产之后尘。
任何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政治制度对被选举权加以限制。
平衡精英和大众政治
王振民续谓,任何最终普选方案都要符合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因此须在上述范围内讨论提名机制。他指出,《基本法》第45条表明,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再进行普选,便是将现时选举委员会的提名权与选举权拆分,即提名权属于提名委员会,选举权属于全港合资格选民,“普选减低了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性,但并不等于从原来选举委员会是everything(一切),变成普选后的nothing(什么都不是)。
”
他表示,将提名和普选分开处理,意在平衡精英政治和大众政治,又强调提名与普选功能不同,但相互补充,是“鱼与熊掌兼得”的做法,即首阶段由具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经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再普选。
他提醒,若第一阶段便由全民提名,选民就表达了两次,如此的普选制度并不合理,强调应“避免将提名变成普选”。至于全民选举提名委员会,王振民指出,该做法改变了提委会的功能,对香港将有影响,但可以讨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可讨论提名委会组成
王振民指出,现时有一些提名方案“很难接受”,因为不符合法律原则,但“在全民讨论过程中,各种方法都可以提”,不过,最终要落实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王振民亦指出,《基本法》并无规定“公民提名”,政府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政府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不是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而是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他又举例,指《基本法》并无禁止中央直接任命行政长官,“那么中央可以直接任命吗?”
对于有记者质疑“精英政治”将导致“假普选”,又称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不获港人喜欢,王振民反问指,“你怎么知道大部分港人不喜欢呢?”他说,提名委员会即使沿用现时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其中的委员,如区议员、或者部分组别亦是由港人选出,并非中央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