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逸飞作品飞天涉嫌剽窃
本报记者 王甘霖 特约记者 逸西 发自成都
“‘陈逸飞《飞天》'比曾浩《天籁》除少了两个若有若无的人物外,两者构图造型、人物表情和动作完全一样,只是《飞天》的色彩比《天籁》深一些”
备受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已故著名画家陈逸飞遗产纠纷官司尚未了结,他的作品又有重磅消息爆出: 2005年底北京一家拍卖公司拍出825万元天价的《飞天》,涉嫌剽窃青年画家曾浩的油画作品《天籁》。
《天籁》变《飞天》
2005年11月26日17 时,北京青蓝大厦三楼拍卖厅。落尘斋藏品“ 2005年秋季拍卖会”在这里如期举行。当北京红太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拍卖公司)拍卖师宣布油画作品《飞天》( 92cm×183cm)系已故画家陈逸飞的遗作时,整个拍卖会场引起一阵骚动,该画起拍价 80 万元。经多次轮番竞价,拍卖师手起槌落,竞拍出825万元高价。
在人们的唏嘘和感叹声中,一个关注拍卖会现场的人叫了起来:“咦,这不是我朋友曾浩的作品吗?”周围的人斜眼看她:你有这样的朋友?
随后,曾浩的朋友将此次拍卖活动情况电话告诉了他,并迅速将活动中所获取的资料从北京寄到了四川。
打开红太阳拍卖公司主办的《落尘斋藏品》画刊,一幅《飞天》油画作品吸引住曾浩的眼球。他惊讶了,怎么会这样呢?这不是自己2002年耗时长达半年创作的敦煌飞天系列作品之一《天籁》( 200cm×400cm)吗?再细看,该画中,右下角签名“二○○四·中秋佳节陈逸飞于沪西”。红太阳公司还将其作为《落尘斋藏品》画刊封底进行宣传。
《天籁》的创作过程
曾浩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初的四川自贡市,长一张娃娃脸,笑起来很有灵气,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小些。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敦煌油画创作中心创作委员,四川省美术家协会会员。自小由父亲引导走上绘画道路,在当代各大流派和潮流盛行时,对本土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认识和追求。
在敦煌系列作品创作中,曾浩立足传统、大胆创新,为了再现敦煌文化的底蕴及对远古艺术的探索和创新,他说他把西方油画技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将现代人的审美观和自己的艺术理念容入到创作中,在古韵中渗透了现代美,其作品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从曾浩带来的敦煌飞天系列作品中,记者发现,他的作品不是生搬硬套地去复古,在人物创作中不以世俗人物为蓝本,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提炼出人性中圣洁、高贵、善良、美好的天性,从而把敦煌人物不可触摸的神秘与空灵表达得炉火纯青。
在人物形象塑造中根据敦煌的特殊地域性,吸取了西域人的特征,脱离世俗形象,表达出神仙的气息和魅力,又深深烙上现代文化和远古的文明,从新的角度诠释了佛画,从而挣脱了宗教的约束。他大胆而又人性化地表现了现代与远古的浓郁气息。
提起《天籁》,曾浩说,这幅油画是他在2002年画的,《天籁》只是敦煌飞天系列作品之一。他选择敦煌飞天系列创作,是基于多年的积累和构思,根据敦煌的文化底蕴,大胆创新,用油画的方式来展示东方远古文化,形成自己鲜明而又独特的风格。
“这件事情发生后,我很气愤。不了解真相的人,还以为我在冒陈逸飞的大名卖画。”曾浩边说边打开 2005年11月《落尘斋藏品》画刊和2006年1月《收藏界》杂志,上面都刊登有《飞天》( 92cm×183cm),画中有八个身披彩色薄纱的美女,那是一种完完全全彻底的惊艳,一种神圣的妖艳,或反弹琵琶,或手捏芭蕉扇,或含羞掩面……与2003年7月号《美术》杂志上刊登的《天籁》( 200cm×400cm)相比,除少了两个若有若无的人物外,两者构图造型、人物表情和动作完全一样,只是《飞天》的色彩比《天籁》深一些。
据了解,目前出现的一些临摹假画,都是跟原作极为相似,但缺少某些看不清或不容易处理的细节。
12万元卖出《天籁》
曾浩说,2002年11月,《天籁》在上海“国际艺术博览会”展出过。当时,他与他的经纪人一起带了六幅敦煌飞天系列作品去参展。期间,众多媒体前来采访,有中央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等。著名电影演员张金铃、敦煌创作中心主任王无际等还专程前来参观他的作品,受到好评。他们还与他站在《天籁》作品前合影留念。
参展期间,有许多观众沉醉在《天籁》前,仔细品味和评介。有的观众还三番五次购买门票前来观看,当大家得知《天籁》是他画的时,惊讶不已。一个50多岁的妇女站在《天籁》前,用怀疑的目光看着曾浩说:“年轻人,你讲实话,这幅画到底是不是你画的哟。”他自信地回答:“是!”那妇女依旧怀疑问:“是不是你偷来的?”曾浩笑了笑反问道:“偷来的画敢在这里展出和销售吗?”该妇女自知理亏,冲他尴尬一笑,走了。
在此次博览会上,他的敦煌飞天系列作品成了一大亮点,一些关于敦煌飞天系列油画的印刷品被签名销售一空。有一家公司前后几次派员暗中关注《天籁》,欲购买收藏。但终因出价太低,被坚决回绝了。博览会结束当天下午,这家公司的老板露面了。原来暗中关注他的是上海王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荣亭 先生。
2002年11月17日 下午,董先生一行来到展出现场,与他几经磋商达成了购买《天籁》的协议,双方口头约定价格12万元。与董先生一起来的一位女士对曾浩说:“艺术家,对不起。大家都是搞艺术的,我们花12万元买你这幅画,实在太委屈你了。
”曾浩笑了笑说:“没关系,画卖知音。”对方听了很高兴。随后董先生留下一张名片,叫他晚上把油画作品《天籁》送到董先生的办公室。但后来,曾浩发现按名片上的电话打去找董先生是很难的,接电话的是秘书。
晚上7点钟,曾浩和经纪人一起打的把画送到董先生办公室。 董先生热情待客。在验过《天籁》之后, 董先生立刻支付了12万元现金。
临走时,董先生又给他们一张名片,他说按上面的电话号码拨打准能找到他。他解释称,每天找他的人太多,不得已印制了两套名片。
后来,董先生把《天籁》油画取名《飞天》,悬挂在酒店里,在下面特制一个金属框,并署了作者名,还有“2002年上海国际艺术博览会重金收藏”中英文字样。
始作俑者是谁
2005年11月26日,红太阳拍卖公司将《飞天》以825万元天价拍出后,曾浩心事很重,整天都在揣摩:这到底是谁干的呢?他甚至怀疑是董先生请人临摹后,署上已故著名画家陈逸飞的名字,委托红太阳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2004年,陈逸飞先生还在世,我也怀疑过系他所为。”但曾浩又称,拍卖掉的《飞天》技法较差,尤其是该画右下角签名:二○○四·中秋佳节陈逸飞于沪西。像这样的落款更显得无知和缺少基本常识,一般只留自己的名字和日期,“我想陈逸飞作为知名画家,是不可能出现这种错误的。”曾浩心存疑问,虽然他不相信这是陈逸飞干的,但同样又找不到证据证明这不是陈逸飞所为。
就曾浩的这些疑虑,3月13日,记者采访了上海王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荣亭先生。他作为原作《飞天》油画作品的所有权人,在获悉涉嫌剽窃的《飞天》被拍卖825万元后,同样愤怒和震惊。他说,近几年,自己一直在收藏字画,关注各拍卖公司的活动情况。
红太阳公司去年拍卖署名陈逸飞的《飞天》作品,跟他收藏青年画 家曾浩 先生的油画作品几乎就是一个翻版。是曾浩剽窃陈逸飞的作品?还是陈逸飞剽窃曾浩的作品?抑或第三人剽窃曾浩的作品后,署上陈逸飞的大名进行拍卖? 董荣亭先生称“不得而知”。
据董先生回忆,自从花12万元买下《天籁》(改名《飞天》)后,2003年就开始悬挂在王朝大酒店浦东分店。他坚称,自己从未临摹过《飞天》,更未委托公司将其拍卖。红太阳拍卖公司2005年的秋季拍卖会,是通过怎样的途径征集到《飞天》的?作者到底是陈逸飞,还是其他人假冒他的名义? 董先生希望媒体通过调查,把真相公诸于世。
作为曾浩原作的收藏者, 董先生表示支持 曾浩 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他对国内拍卖市场的混乱和无序表示遗憾。
3月14日,记者拨通了红太阳拍卖公司的电话,一自称姓王的女士不愿透露公司拍卖掉的《飞天》的具体情况。当记者追问该画的委托人和竞买人是谁时,王称:“无可奉告。”问及红太阳拍卖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王一会儿说是1994年;一会儿又说是2004年。
“公司共举办了多少次拍卖会?”王想了想回答说,一共举办了5场拍卖会。“假如参加拍卖会买到赝品怎么办?”王说,公司对上拍的字画真伪不作鉴定,但公司对作品有一个为期三天的预展期,竞买人要自己看好。
3月15日,记者再次致电红太阳拍卖公司,一田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加拍卖的委托人和竞买人都必须按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手续。记者再次追问2005年秋季拍卖会上,关于《飞天》作品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基本情况时,仍遭拒绝。田先生称,公司要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保密。
3月1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红太阳拍卖公司的董事长方宇兴,他说去年公司确实拍卖过一幅《飞天》,这两天不断有媒体和个人来索要“拍卖《飞天》”买方和卖方的资料。但根据《拍卖法》,这些资料是要严格保密的。“画面内容曾浩并未注册,他可以画,陈逸飞也可以。如果他认为这样是侵权,可以找画上署名的陈逸飞或他的家人索赔;如果是有人冒用陈逸飞的名字画了这件作品,向作品提供者兴师问罪的也应该是陈逸飞的家人。”他说。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宁夏雅观收藏文化研究所主办的《收藏界》杂志,以“收获畅月的硕果”为题,详尽介绍了红太阳拍卖公司举办2005年秋季拍卖会的情况。该文称,此次拍卖会上,陈逸飞作品《飞天》不负重望,拍品以80万元的价位起拍,场上多位竞投,经过30多轮激烈竞价后,方以825万元成交,又一次打破了画家本人成交的最高纪录。
但这一爆炸性的新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媒体和业界广泛认可的最高纪录,是2005年12月6日上海保利秋拍中拍出的《晨曦中的水乡》,落槌价610万元,加佣金后的成交价671万元。
媒体和拍卖界为何对更早之前的 825 万元视而不见,却只认可671万元?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大家置若罔闻。记者也不得而知。
连日来,记者在国内不断打探陈逸飞遗孀宋美英和儿子陈凛的近况及联系方式,未果。有关油画作品《飞天》的非议和真相,本报将继续予以追踪调查。
律师意见
“该作品已涉嫌侵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律师认为,两件作品相比较,相似性较为明显,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已涉嫌侵权。
如果作品是陈逸飞所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陈逸飞就涉嫌侵犯了曾浩的著作权,曾浩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困难在于陈逸飞已死亡,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无法对其进行诉讼,可向陈逸飞遗产继承人讨说法;如果作品不是陈逸飞所作,是他人假冒陈逸飞名义所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假冒陈逸飞的人就涉嫌侵犯了曾浩的著作权,曾浩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作品也对陈逸飞构成了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抄袭剽窃等,既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又扰乱了国家对书刊、音像、演出、广播等事业的行政管理和市场秩序,不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这种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追究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罚款一百元至五千元;对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等行为,罚款的数额标准为一万元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罚款一千元至五万元。对此种侵权行为,版权管理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拍卖公司的责任,即根据规定《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这就明确了拍卖行对竞买人的法定瑕疵说明义务。这里所指的“瑕疵”,包括拍品自身的瑕疵和权利上的瑕疵。拍卖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