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石男依法治国 宋石男:战国与秦汉的“依法治国”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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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借格劳孔之口讲了一个故事:牧羊人有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就设法求得国王身边的职位,然后勾引王后,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借格劳孔之口讲了一个故事:牧羊人有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就设法求得国王身边的职位,然后勾引王后,再与她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格劳孔接着说:“任何一个人--包括正义者--如果能够隐身,即能够做任何事都不被看见因而也不受惩罚,那么,他就可能无所不为乃至无恶不作。

”正因如此,法律就成为与道德同等甚至更加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规范,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不再是“隐身人”。

西方的法治传统,可上溯自古希腊的理性主义,而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传统,则可上溯自战国的法家。

战国时期,周天子式微,宗法封建无法再一匡天下,权力不断下沉,列国进入全民战争时期,刑起于兵,法制遂取代礼治成为时代主音。需要强调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制概念,与今日西方法治概念,小同而大异,不能混为一物。

战国法家多出于三晋,沈刚伯认为晋人商业发达,故需成文法律以规范社会,陈启天则认为晋既须南与楚长期争霸,又须西抗秦、东御齐,其面临特殊的国际形势,自然需要相应的国内革新,法家由是而兴。陈说当为主因。

战国时最早变法的是魏文侯,用法家李悝,编次诸国法为《法经》,以定治国标准,一时兴盛。后楚悼王用吴起,“明法审令……要在强兵”,也颇见成效。不过真正的法家大成者,乃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商鞅变法,决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涵盖了社会、经济、军事及政治的治国总策,其核心是国家尚力、君主尚权,因此唯重耕战而非难其他一切,同时也开了连坐、告密的警察国家之先河。

及至秦始皇,承孝公、昭王之遗产,在李斯、蒙恬的帮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李斯将法家以法令统治全民的主张推之于极端,竟至焚书坑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取消道德教化,只以严刑峻法治世。

到秦二世时,李斯更欲助其将君主权力绝对化。当是时,秦二世问李斯:“吾愿肆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为之奈何?”李斯回答说:“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

”所谓督责,无非对内肃反、对外镇反,同时“掩驰说”,钳制一切舆论空间,“灭仁义”,去除一切道德标准。

这段问答出于《史记》,也许有太史公虚构的成分,也不无对前朝过度批判的嫌疑,但其所反映的推到极致的法家面目,大体不差。

考法家学说核心,无非“法、术、势”三字。

“法”即依靠对所有人皆公开的成文法治国,以法为治国的惟一标准,名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事断于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壹断于法”。法家也想君主守法,但却缺乏有效制约。因此,君主可超然法律之上,随意变更法律,其余人等只有服从的义务,所谓“立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在梁启超看来,正是法家的最大缺点,“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

”法家主张法律万能,结果却成了君主万能。法家视民众为布匹土石,又取消了自由和有灵性的个人之存在。这与现代西方法治精神完全背离,在后者看来,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同意与授权,而所有法律的制订,都当为捍卫每一个体的自由、尊严与权利。

术与势可以合论,无非君主的权术之道。“权势者,人主之独制也”、“权势不可以失人”,如果君主不能强制臣民,则失势;如果君主不能有效控制官僚行政系统,则无术。所谓势,是君主获取专制权力的条件和局势;所谓术,则是统治内部的分权与授权、监察与奖惩。

法家充分了解政治无非是惩罚和奖赏的艺术,尤其是惩罚的艺术,故重罚轻赏。韩非子讲述的一个故事可为佐证。韩昭侯有次喝大了,睡着了,典冠怕他冻着,就为他披了件衣服。韩昭侯醒后,问是谁为披衣。

左右答说:典冠。韩昭侯就同时处罚了典衣与典冠(对典冠的处罚很可能更重,竟至死刑)。处罚典衣,是因为他负责君主的衣服而有疏忽,处罚典冠,则是因为他越职。韩非子对此评论说:“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守业其官,所言者贞也,则群臣不得朋党相为矣。”

法在原则上是公开的,为官吏所使用;术却是不公开的,为君主专用独占。如日本学者西田太一郎所言,法以全体臣民为对象,而术却由君主掌握专以臣子为对象。法家也因此与儒家一同带上人治意味。无论法家还是儒家,都想方设法论证君主作为终极裁决者的地位及其权力运行方式。只不过儒家的人治是靠君主个人道德修身,而法家的人治则是靠君主对法术势的运用。

法家从国家利益与君主权力出发,意图打造一个冷酷而强大的帝国。它几乎没有考虑到个人权利与自由,甚至取消了私领域的存在,而法律也沦为君主强制臣民的工具。

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多严苛无情。虽然人类学家指出,在人类早期文明社会中制订的法律多较近现代严酷,但法家之严刑,仍令人瞠目。汉沿秦律,虽有修改,仍非常严苛。据《汉书?刑法志》,孝武帝时可判死刑的犯罪事项多达1882条,而可以附比死刑的事项竟多达13472件!

法家好用重刑的冷峻哲学,并非基于性恶论,而是基于全民战争时期对匮乏资源的争夺。法家将人视为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冷酷无情。即使采取利民措施,也只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君主,正如《管子》所云:“上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也。”美国学者高道蕴就从秦律中发现,如果罪犯有时被免于处死,不是出于对人权或尊严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被看作是有价值的资源。

仅靠法家,不足以长久维系帝国统治,秦帝国的灭亡即是明证。一般学者常将秦亡归结于始皇死后的宫廷内乱、秦政残酷引发的民众起义、六国幸存贵族中广泛存在的仇秦情绪等。这些都没错,不过赵鼎新指出的深层原因或更关键:秦国在统一中国之后,对它在全民战争时期发展出的一套严酷统治手段过于自信。

同时,由于在长期战争角逐中形成的强大科层体制和军事力量,其他社会力量失去了对帝国权力的制衡能力。结果,秦帝国从未建立起一套国家与社会精英群体合作的统治性意识形态。

儒家学说为汉帝国提供了弥补秦政致命缺失的机会。儒家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视为家庭关系的延伸,为社会现状提供了合理性,也强调君主必须仁爱,在治理天下的同时还应是民众的道德楷模。儒家学说在汉武时被抬升为国家意识形态,依据掌握儒家经典的水平从精英中选拔官员的方式,也构成了维持国家-精英联盟的机制。

赵鼎新将儒法国家的成型定在汉武时期。所谓儒法国家,即奉儒家学说为合法性基础,同时采用工具主义的法家作为御民之术的中央集权的科层制国家。这一说法大致不错,但时间判断上略显大而化之。日本学者渡边信一郎论述中国古典国制的形成,将之确定在后汉光武帝、明帝所实现的“元始故事”之期,更符合史实。

所谓中国古典国制,正是儒法结构的国家制度,也即以祭天礼仪构成礼制上层建筑,皇帝成为上天委托的世俗权力代理者,而以刑法律令与官僚科层体系构成具体统治秩序,这一结构基本被继承至清末。

就是这样,历代君主利用儒家“政以为民”的公理辩护统治合法性,同时按照法家严密控制人民以确保王朝永存之原理以指导行政。如此,“道德绝对主义与法律绝对主义连接起来,而将专制政体置于坚实的基础之上”(萧公权语)。

儒家和法家之所以可以调和,乃是因为他们在以礼制或法律治国的分歧之外,实有深刻的共通之处。以色列学者尤锐洞见到,儒家与法家知识分子都支持在至高无上的君主统治之下的大一统,反对战国诸侯争雄的政治秩序以及分散的政治权威。

儒家与法家知识分子也都主动依附于国家,在朝廷的框架下谋求天下之事。知识分子和政治权威的结合,极大提高了统治机器的质量,也缔造了这样一种文官阶层--批评皇帝又保持忠诚,标榜独立又固守王权的基本原则,以帝王师为荣耀又甘为臣仆。

与此同时,这至少为帝国制造了三种紧张关系:首先,缺乏对君主的体制化越约束,知识分子只能采取谏言的方法,但这往往不能行之有效。缺乏足够的思想权威,君主也不时会面临被贬低到礼制性的橡皮图章的境地。君主与文官之间的僵局,时而发生的戏剧化冲突,贯穿了二千年帝制中国;其次,儒法合流之后的中国知识分子,成功建立了“得道者”的形象,但在以君主为核心的政治秩序之下,他们又每每被贬低到君主奴仆的地位,这就造成了一种不可言说的挫折感,用学者刘泽华的说法则是“精神病”;第三种矛盾,则是君主与知识分子一边称人民是执政者的根基,一边又坚决地将后者从政治活动中排除出去。

法家与儒家均视人民为婴儿,他们应该得到福利保障,他们的感受应当被纳入考虑,他们的利益对帝国稳定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对政治的直接参与则是不被允许的。

以今日眼光识之,战国与秦汉的“依法治国”有其进步成分,比如确立法律应该公开、罪刑相等、不追溯既往等标准。而至少在理论上,君主本人也应该遵守法律,至于其余各色人等,无论贵族还是庶民,都应平等而无差别地接受法律约束。

但是,由于法家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法律最终只成为统治者意志和国家利益实现的工具,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依靠暴力而实施人治,以法律维持专制统治(rule by law),较之西方诉诸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法治(rule of law),相去不可以道里计之。

不过,要求古代法家发明现代法治,实在是不情之请。现代法治需要一系列咬合紧密的条件:超验性宗教、自由主义哲学、市场经济、以政党竞争与大众选举为特征的民主政治、以宪法限制公权力的宪政体制。缺乏上述条件,欲图建立法治无异于在沙滩上种花。

要知道,“法治不是只懂盲目守法,更包括尊重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律条文对人权的保障、执法者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过分强调民众必须守法而对其他元素避重就轻乃至只字不提,往往是极权政府的特征--热衷于利用法律作为整治民众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约束统治者的方式”(石永泰语)。以此观之,战国及秦汉的“依法治国”,或许正是通往极权之路的早期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