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智被判刑 栗智为什么被免职 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
对于新疆事件的“二次探底”,在民众忍无可忍又要酿成大祸的情形下才有人、确切地说,是有领导以被免职的形式出来担责,现在即评价还显得距离近了些。不过,由这件事的始末,有几个问题或曰疑问,还是需要澄清的,还是需要问几个为什么的。
其一、为什么在事件“一次探底”之后没有官员以被免职的形式出来担责,而偏偏要在“二次探底”且有可能再乱大乱的情形下,才免去相关人员的职务?这到底是由于这些官员失职渎职该免职,还是出于民众压力的原因?设若,如果没有这次转瞬发生的“二次探底”,栗智是否即能稳坐书记的交椅?公安厅长也断不至中途下课?
其二、紧接着,我要发问了:栗智被免职,应该是以失职、渎职论处。那么,他具体是怎么失职、渎职的?能否对民众,或者在党内,对他的错误有个公开的说法?是工作不热心,对民众疾苦毫无痛感,还是处置突发事故不力,或者别的方面的问题。
公安局长同样如是。而,对犯了错误的前栗书记,是否在其离开书记职位前,进行廉洁守法方面的审查?查一下看他是否有接受贿赂的可能以及其他最容易被下水的方面的问题,顺带也能抖落出其人前人后的关系网。公安局长也如是。如此,才能令人、包括当事人心服口服。
其三、再有,问责制允许不允许出现弹性和可伸缩空间?问责制白纸黑字,天条一样摆在有关规定里,何以临到发挥效力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失效?是问责制本身制订的有问题需要修订、完善,还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若是后者,则其弹性由谁来掌握,如何掌握?这个可伸缩的空间,到底能有多大?现在,栗书记及公安局长的被免职,已然说明,若有弹性及可伸缩空间的话,都是错误的!
那么,对造成错误、一时纵容了栗书记及公安厅长的人员,是否也该被问问责呢?
其四、需要明确的是,社会、街头出乱子,还有被叫烂了街的所谓民族问题,其实都不过是一种表象,表象背后,有更其实质的原因,那就是一方领导长期以来领导不力、不廉洁、不奉公、不守法、不公平、不正义,造成贫富分化加剧、社会人心焦灼不堪、愤恨不堪,稍遇风吹草动,即造成乱子。
此种情形下,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拆东墙补西墙呢,还是励精图治,痛下杀手——杀自己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腐败分子?看来,这的确是个问题。不过,挥泪斩马肃,总比乱子四起一发不可收拾要切近。现在的问题是:马肃太多,遍地马肃,该怎么个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