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祥贾英华 李淑贤、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诉贾英华案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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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李淑贤(溥仪遗霜)曾与贾英华是邻居,贾英华曾帮助李淑贤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并整理李的一些口述资料.以署名"李淑贤"."贾英华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随后,李淑贤将存放在李处的溥仪日记等整理成果全部交给王某;后者利用上述资料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了三百余人,包括与溥仪一道被特赦.从抚顺到北京的人.溥仪去世前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贾某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李淑贤(溥仪遗霜)曾与贾英华是邻居,贾英华曾帮助李淑贤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并整理李的一些口述资料。以署名“李淑贤”、“贾英华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随后,李淑贤将存放在李处的溥仪日记等整理成果全部交给王某;后者利用上述资料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了三百余人,包括与溥仪一道被特赦、从抚顺到北京的人、溥仪去世前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贾某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李淑贤与王某向法院起诉,指控贾英华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构成侵犯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道歉,销毁存书,不得再印刷出版,并且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贾英华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被告自己根据调查、收集并整理的历史资料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抄袭李、王一书的行为。 判决和理由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1.

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告、被告所著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时所反映的客观史实和所用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

2. 被告所著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原告不能证明这些形式属其独自所有。 故原告认为被告所著书抄袭了原告所著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不能成立。 案件的思考: 1.

历史资料的引用,是否会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2. 对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认定,通常指抄袭他人作品的独创性的内容; 3. 抄袭与合理使用的鉴别:合理使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一般认为不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