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祥的女儿 王庆祥是如何抄袭、剽窃贾英华劳动成果的(转帖)
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过程中,经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该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当必须表现特定历史人物的客观真实时,原、被告所用有关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
贾英华在创作中,以部分溥仪日记等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多是在书中以自己独有的文学形式表达;其中直接引用部分远未超过合理限度(并且都指明了出处)。因此,这种引用方式,既不违反著作权法,也不违反该书发表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时)我国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最后,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淑贤、王庆祥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败诉一方并未上诉,故其形成终审判决。这是近年我国出现的大量版权纠纷中,败诉一方对一审判决不上诉(即对判决表示满意)的极罕见的一例。
笔者认为,该案的判决之所以使败诉一方无由上诉,重要原因之一(或许可说是主要原因)在于该案的审理及判决中应用了正确的版权原理,使当事人(乃至公众)很难从中挑出什么不妥之处。
早在1991年11月的一次开庭审理中,主审法官(即我国称为审判长的法官)就要求原告举出来既不属于创作思想、又不属于公有事实的(被告书中与原告)相同之处。原告关于被告之书的主题思想(如“末代皇帝”与“溥仪”与之相同),史实排列顺序(如从溥仪被特赦写起,写到其病故)与之相同,均被作为“创作思想”的相同而排除在“构成侵权”之外了。
原告关于被告之书在细节描写上的几十处自认为“最能说明抄袭”的“相同”,则由被告当庭举出的其正当原源(出自被采访人、出自当时新闻报道或出自其历史档案馆资料)予以排除了。而且,贾还当庭举证某些细节描写的相同之处,恰是王庆祥利用了他的劳动成果所致。
1991年11月的开庭结束时,主审法官又一次要求原告继续提供既不属于创作思想、又不属于公有事实的相同点,以便在下次开庭时加以对比。直到1992年底,原告也未能再提供任何这类证据。故此,法院作出了否定侵权的判决。
历史题材或人物传记题材的不同作品,仅因主题相同,不会发生侵犯版权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甚至不会发生侵权问题。在公众中有过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人物,可能成为人们反复以各种形式描写的对象。
这纯属创作构思方面的问题,永远不会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1988年,在北京市版权处处理的一起众所周知的版权纠纷中,侵权一方也曾十分不解地自我申辩道:难道一个老字号就只允许一个作家写一次,其他人再写就构成侵权了?这一反问本身,在当时就曾使侵权人获得过许多人的同情。
这就是抓住了“写作主题”不受版权保护的原理。不过,所不同的是,当年那篇同是写老字号的剧本,不仅题材与先有的一部史话相同,而且许多场景、情节的描绘,不是出自原始“史料”,而是直接出自原告的“史话”,或录自该老字号现有职工叙述。而这些叙述又正是职工背诵该“史话”的原文转述。
写历史人物本可以按历史顺序写,也可以倒叙。例如,写溥仪的后半生,既可以从他由抚顺回北京写起,也可以从他晚年病危时,倒叙起生前的一幕幕这样来写。就是说,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应当指出,即使对某事、物或人的表述可以有不同方式,而被告选择了与原告相同的方式,也未必就构成侵权。
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简单地(像只有惟一选择那样)完全排除侵权的可能性。写历史人物,作为作者正常的逻辑思维,一般都会首先考虑按时间顺序去写。这与侵权与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