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书法 王利民:一本书的民法哲学《大连日报2013年10月21日》
2007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民教授的《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七年之后,出版社决定再版(更名《人的私法地位》,列入“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再版后的专著在内容上呈现了怎样的变化,融入了作者怎样的思考……带着诸多问题,日前记者对王利民做了专访。
记者:《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一书,从一版到再版经历了七年的时间。再版后是否增加了一些内容。
王利民:原版还是有许多不足,借这次再版,我对原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调整,其中既涉及文字和观点,也涉及内容和结构。再版以后增添了两章新内容,也有不少内容被删除了,再版之后更加突出了民法哲学的内容和特点。
七年时间,我也有一些新的社会思考,这次再版,融入了七年时间的一些学术积累,特别是老百姓关心的、读者感兴趣的、社会需要回答的,我在自己的民法哲学思考中都体现出来了,再版的时候也增加了这方面内容。
记者:这本专著是在什么背景下写成的?
王利民:这本书是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成果。当时,之所以去做这个选题研究,首先,我觉得通过我的人生积累和律师实践,我确实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社会的法治问题在根本上不是制度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是社会文化与生态问题,这正是我们缺失的,一定要从对中国社会人的认识开始,而我们这方面的研究明确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民事立法的密集期,学术界更多地关注制度建立并热衷其研究,这虽然是必要和重要的,但是我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进行制度研究的同时,更注重中国社会所缺失的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认知的研究。
听起来这些研究很高端、很抽象,其实不然,越是这样的理论和认识,就越是贴近社会生活、贴近社会规则与秩序本身的。
记者:谈谈您在这七年中新的学术思考是什么?
王利民:自本书出版以来,我一直在反思自己的研究,并将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转到民法哲学上来。尽管我自己尚缺乏真正学者的学术胸怀与学术视野,但我也必须要为自己的研究找到足够的理由并审视自己研究的意义。因此,最重要的七年时间让我明确并坚定了自己的研究方向,并开始形成自己研究的核心概念与体系。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是天翻地覆的,而中国的法治在这一过程中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肯定历史性成就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客观地承认和面对这样一些现实:中国的法治问题是越来越复杂了,而不是越来越简单了,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越来越多了,而不是越来越少了,需要解决的事情有的是越来越困难了,而不是越来越容易了,造成的矛盾冲突有的是越来越激烈了,而不是越来越轻缓了。
这一切又是为什么,对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答,而不同的解答又都要回到中国社会本身,那就是中国社会法治传统与文化底蕴的缺失,这就不是短短几十年的法律发展所能够解决的社会根本问题,即人的理性水平、认知心理、价值取向、自律能力与行为习惯问题。
记者:可以看出,这不是一部讨巧之作,要耗费大量的心力。
王利民:显然,面对中国社会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与现象,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立法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研究,而且是对法律的社会本体与生态的构造与认知,要从人的本质上认识人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其中核心的人格和人的私法地位问题,这就是民法哲学的研究,也只能是通过民法哲学研究才能实现的学术目的。
换言之,对于一个传统的法治社会,法哲学或者民法哲学是作为一个根本条件存在的,是无须特别强调和说明的对象。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非民法传统的国家,民法哲学的认识则是一个“后法律体系时代”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我们无法在民法哲学认识之外,而以民法体系构建的形式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构造所存在的条件和秩序缺失。
因此,“后法律体系时代”的民法哲学研究及其实现的认识前提与精神弘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是实现中国社会法治生态转型发展与文化形态构造的根本要求。
记者:在第一版的时候,您说过“中国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不是法律知识的教育,而是法治精神的教育,”我觉得这个说得特别透彻,在您的教学中,有没有把您的思想贯彻到教育实践中?
王利民:教学也要看知识体系,完成了教学任务,要把知识消化。但我的教学在整体和适当的地方,要体现我个人的观点。所以,我就觉得一个好的法学工作者、法学教育者,思想要纯朴,要用思想教书、用灵魂做学术,而不是简单地把一些知识传授给学生、达到学术感兴趣的目的,也不是简单地写一些文章论证一些观点、或推理论证它是对的或者相反。关于社会、关于民主、关于民生,我觉得这才是法学工作者真正应当关注并力促其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