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建华黑老大 全国人大代表涂建华建议:加大对虚假欺诈电视购物广告规制力度
新华社网重庆频道3月6日电 (记者刘健朱薇)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上,针对近年来一些虚假不实的收藏品、保健用品等类别广告在电视等大众媒体频繁发布,误导受众,侵害消费者权益,并严重危及公民道德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代表、重庆隆鑫集团董事长涂建华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对多类严重误导消费者广告的规制的建议》,提出:在《广告法》修订中,应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强化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希望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此项工作的进程和细节予以关注。
涂建华代表认为,针对日益增多的消费者投诉和各方的批评、建议,近一年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均作出积极的反应,如在2009年广电总局先后四次发出停播令,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停止播出“二十五味余甘子丸”“中风回春片”“海珠泰乐桃红清血丸”“风寒双离拐胶囊”“祛白消斑组合”“年轻钛观音佛手链”等22条违规医药广告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并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等两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性、欺诈性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和处置办法。
这些举措的出台值得肯定。
然而,从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两个月来的实际看,除省级卫星电视频道按广电总局的要求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时间、广告片片长做了调整外,仍有相当数量的播出机构置政府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而毫无收敛。细心者发现,即使一些作了相应调整的卫星电视频道,也大多是一种“敷衍”,实则是其在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玩“捉迷藏”。
而更多的地方有线电视播出机构索性连这样的“敷衍”都没有,依然我行我素,一如从前。政府政令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如此挑战,实在令人震惊。为此,特再作建言:
一、切实增强地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直接主管上级单位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规制各类虚假欺诈电视购物广告,首先应从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直接主管上级单位的责任机制建设做起,从广播电视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队伍自身素质教育做起。
广播电视传播平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资源,践行国家意志、维护社会公德和道义、彰显社会进步崇高价值是对相关执业机构、从业人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然而,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特定背景下,我们一些握有重要“公器”的部门和个人往往禁不住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忘记了自己的基本职分,以致“见利忘义”、“助纣为虐”。
一个时期以来,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类虚假欺诈电视购物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同我们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意识缺失有着直接关系。
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全面崛起的关键时期,我们民族也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良好发展机遇,在此历史条件下,各级广播电视传播平台理应承负起助推民族复兴的使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民道德文化建设上付诸积极建树,成为构建社会诚信的柱石,成为倡行良好道德风尚的窗口。
衷心希望各级主管宣传、文化广电的党委和行政部门,通过正面教育引导的途径方式,切实强化广播电视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队伍责任意识、职业意识,提升其从业自律水平,使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类虚假欺诈电视购物广告受到根源性的遏制。
二、进一步加大对各类虚假欺诈电视购物广告的专项整治力度。2010年新春伊始,国家广电总局紧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于近日出台了《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显示出政府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清理荧屏视听污染、净化广告环境,维护公共传媒公信力的信心与魄力。
但是,这些行政指令需要在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直接主管上级单位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否则,再好再多的政令也会变成一纸空文。
一直以来,由于体制上的局限,广电总局的影响力很难触及到省级或省级以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干部人事层面,其对基层的广告播出机构的管控自然容易出现“真空”,对存在或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缺少最为有效、直接的手段,而仅仅依靠警告和整改通知单这样的比较轻微的远程整治手段,也很难对散布于各地的违法违规现象施加有效的震慑,从而起到真正的惩戒效果。
因此,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在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十分重要和必须,其一、地方各级主管宣传、文化广电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应在专项整治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对各类虚假欺诈电视购物广告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保持高度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大对有关顶风违规违纪干部责任追究力度,要建立对属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第一责任人的专项问责制度。
其二、各地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要更加主动、更加有力的履行起市场执法主体的职责,特别要通过对一些较为典型个案的严厉查处,强势树立行政执法的威信,通过惩罚性赔偿处罚、案件深度暴光、舆论公开谴责、终止广告播出资格、取缔播出频道等“动真格”手段,使不法商家及有关责任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渎职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加快推进《广告法》修订工作进程。密切联系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最新实际和长远要求,系统定义虚假广告、欺诈广告的法律属性、特征,厘清有关行为主体法律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使对各类广告行为的规范、管控拥有基本的法律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