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燕案件 李小燕与李国勇离婚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勇,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李小燕诉被告李国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燕及其代理人耿新民、被告李国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燕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7月18日生育儿子李承骏,2006年6月11日生育女儿李承美。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为了解除不幸的婚姻,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国勇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么多年一直是我在外赚钱,她在家,我很爱我的爱人,平时工作再累但是回到家里看到一双儿女和爱人我感到很幸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2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名叫李承骏,2006年6月11日生育女儿,名叫李承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虽然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李国勇当庭表示,自已非常爱自己的妻子,愿意与原告和好,故双方还有和好和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小燕与被告李国勇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小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