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劢人生观 张君劢:人权为宪政基本
张君劢(1887-1968),早年曾在日本、德国学习法律与政治学。归国后,投身政治运动。1933年与张东荪等人组织国家社会党。抗日战争时期与黄炎培等人组织中国民主同盟。抗战后,被举为民社党主席。1946年担任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主持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被台湾学者尊称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
1945年,抗战胜利。各方要求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声浪日高。国民政府遂于1946年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推举孙科等人组成修宪小组。董必武、秦邦宪、周恩来、史尚宽、张君劢等人为组员。由于各方并没有成形的主张,张君劢便主动拟了一份宪法草案,交给孙科。
修宪小组以张君劢的草案为基础,谈谈停停。5月份,张君劢将宪草译成英文,寄给马歇尔看。马歇尔看后即复信约他晤谈,并派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等四人与张讨论他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逐条解释,司徒雷登等表示理解。
7月上旬,张君劢借上海八仙桥青年会就中华民国未来宪法发表系列演讲。首先闸述“国家为什么要宪法”。他认为,国家之所以需要宪法,是由国家的“目的”和“职能”决定的。第一,它必须保障人民的安全;第二,它必须保障人民的自由;第三,它必须造成一种法律秩序,使人民的安全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
要保护人民的安全和自由,就少不了宪法。但“宪法本身所以能存在,并不是一张纸片的文字就够的,而是要靠国民不断的注意,然后宪法的习惯方能养成,然后宪法的基础方能确立”。
要宪法靠得住,关键是要看人民对宪法的警觉性如何,“假定人民对自己的权利及政府的不法横行,一切淡然处之,不以为意,人民的心理如此,宪法是不会有保障的。”故此,他奉告国人:“你们对自己之权利有警觉性,自然就有宪法,否则,若是你自己没有胆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尽管有一篇美丽的宪法,也就是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了。”
张君劢说,国家的治乱兴衰不外乎两种,一种治者,一种被治者。如果能使这两种人了解其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就“不怕国家不上轨道,不怕人民不能安居乐业”。故今后中国宪政的补救之道,“在于改造治者与被治者的资格”,使他们养成新的心理心态,一方面使治者在执行职务时,第一,应该遵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第二,应忠实执行诸如预算法、征兵法等一切法规,处处依法办事,不得稍有逾越。
另一方面要对被治者普及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程度,从而使他们具有参与政治的热情和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而普及教育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国内和平。
张君劢特别强调“人权为宪政基本”。他说,所谓人权,包括人身自由、居住迁徙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思想言论自由、信仰出版自由等种种自由。“这种种自由,假定政府可以随便剥夺了去,譬如说,人民不管他犯不犯罪,可以随便拘囚,乃至于人民要讲话,要办报,政府可以随便禁止,这种种权利的剥夺,就等于‘天皇圣明,臣罪当诛’的专制政治”,那么在这种政治之下,“谁敢再来对政府有所批评有所争执”?就此而言,“人权运动实在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础,因为没有人权,就没有民主政治了”。
张君劢认为,要保障人权,就必须:第一,要拿人民当人,不可拿人民当奴隶;第二,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权力的限制,即所以抬高人民的地位,为国家百年大计考虑是合算的”;第三,万不可拿一部分人民作为一党之工具,去蹂躏其他人民的权利,政府如果自身采取这种卑劣手段,那只能使国家陷于混乱,而不会实现长治久安。
这次在上海八仙桥青年会以“中华民国未来民主宪法”为总题的系列讲演,还有以下各题:“未来宪法中之国大问题”、“行政权问题——大总统与行政院”、“立法院问题——英国巴力门与美国国会”、“司法独立”、“立宪国家之财政”、“民主国家之政党”、“地方自治与人民责任”,等等。
十讲结束以后,他将讲稿略作整理,即以《中华民国未来民主宪法十讲》为书名,交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些涉及中国宪政民主的范围广泛的讲题和内容,完全是针对1946年国家即将制宪行宪的诸多实际情况,作了深入研究和审慎思考以后得出的判断和建设性意见,体现了一位爱国的正直的宪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孜孜追求和思想人格。
这一社会实践不是任何一个怀有理想的知识分子想做就能做成的事业,而只有像张君劢这样毕生研究宪政民主的宪法学家做这一工作才能胜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