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章提案 罗永章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
访谈嘉宾:罗永章,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中央“千人计划专家”
文字实录:
求是网: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将《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我所知,您及您的团队为修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罗教授,能否具体谈一谈你们的哪些观点和建议为顺利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罗永章:我在美国留学12年,1999年回国。我和我的团队主要研究肿瘤生物学,研发生物技术药物和诊断试剂。归国15年来,我亲身实践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建设以及市场准入等转化医学的各个环节,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同时也真切地体会到这个过程的艰辛。
2008年,我创建了抗肿瘤蛋白质药物国家工程实验室,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复。该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任务就是开展转化医学研究,国家考核我们的主要指标是研发产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获得药品或医疗器械证书和临床试验批件等转化成果。
这个任务非常艰巨,工作量巨大,需要一个团队通力协作才可能实现。然而,众所周知,真正的核心技术不但不能发表文章,申请专利有时都不行。我渐渐发现,团队里的年轻教师很难完全按照成果转化所需的分工一心扑在转化医学研究上。
后来听说,这个现象很普遍,科研人员为了达到所在单位岗位考核和职称评定的要求,必须发表足够的学术论文,所以不得不在承担成果转化任务的同时为自己的课题、经费和文章打算。为此,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呼吁,应该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建立合理的岗位考核、评价体系,使他们的工作得到应有的认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该增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尽管各级领导都对此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情况并没有多大改观。
后来,在去年中组部组织千人计划专家学习习总书记“择天下英才而用之”重要讲话时,我再次明确地提出了这个观点,希望尽快改善转化型人才稀缺的现状。这篇文章随后被《光明日报》刊载。
本次草案针对这两个问题增加了两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非常及时,我十分赞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相应加大或者减少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科研资金支持。
”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还要求“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草案中的这些新内容对推动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从事转化研究的科研人员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一直认为,社会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认识不够,没有给出应有的尊重。其实,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一直都在科研和创新中担任重要角色,而且很多知名企业的科研能力并不亚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在成果转化中,企业的主导作用就更加突出了。这表现为企业在体制上比学校和研究机构有优势,不仅可以为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保障,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成果转化和市场需求紧密联系,这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做不到的。
近年来,我国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注重成果转化的企业越来越多,特别是很多民营企业逐渐崭露头角,表现出比国有企业更加鲜活的创新活力。这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为了创新和成果转化,作为各行各业的排头兵比普通企业付出了更多的艰辛和代价,社会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
本次修订的草案充分认可了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并且还提到让企业中具有丰富成果转化经验的人员到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任教,使人耳目一新。我觉得这个办法非常好,因为企业中具有丰富成果转化经验的人员中不乏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的言传身教对于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求是网:您能否重点谈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在修订之前和《修正案(草案)》出台之后有那些重要区别?修改后的《转化法》有哪些亮点?您对《修正案(草案)》还会提出哪些意见建议对其再加以完善?
罗永章:总的来讲,本次修订在适应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尊重市场规律和提高可操作性方面都有明显的改进。例如:
在第二条里,把“新技术”明确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定义的范畴中。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体现了一种观念上的突破。因为在旧的观念里,人们只看得见产品、工艺、材料等有形的东西,对技术的认可度却远远不够。自古以来,就有身怀绝技的古人谦称自己的技术为“雕虫小技”,而老百姓也通常把掌握某种技术的人称为“匠人”或“手艺人”,认为很难登上大雅之堂。
然而,核心技术是推动成果转化得以实施的重要源泉和动力。习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明确指出,要构建高效强大的共性关键技术供给体系,努力实现关键技术重大突破,把关键技术掌握在自己手里。
可见,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掌握不仅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更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尊严。这一版草案把“新技术”放在了第一位,说明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重要性,并实实在在地付诸行动了。
此外,草案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等的修订都很好,体现了尊重市场规律、顺应社会发展特点的理念,为在操作层面落实和实施提供了更自由的空间。
我们对《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订建议。比如,草案中提出要把转化研究成果纳入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并要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但草案中缺乏明确、可操作的细则,不利于国家在执行层面实现监管。
另外,《修正案(草案)》在调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方面力度还不够。其实,不管是个人获益还是企业获益,都将以税收等形式回报社会。因此,在经济转型、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应把做成事放在第一位。可参考美国、日本、瑞典等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增大对直接从事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尽快造福于民。
此外,科研经费的分配、监管,科技成果转化后产品的审批、市场准入等环节,都存在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才能真正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
求是网:虽然国家的科技投入不断加大,但却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效率极不相称。习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这一要求把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修改后的《转化法》虽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法和路径,但在现实操作层面是否还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不畅的原因有哪些?
罗永章:多年来,我国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有多方面。首先,陈旧的思想观念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的深层次原因。我国的传统观念对于学者的定义是“只读圣贤书”,因此大家普遍认为,学者就应该呆在象牙塔里,一旦涉及转化研究,和利益、企业相关联,就变得羞于启齿,甚至会遭人诟病。
于是多年来,重基础、轻转化的陈旧观念根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导致很多科研工作者不愿或不屑于从事转化研究。
3月10日,在本次政协会上有一位委员代表科技界发言,举了一个例子,用来阐述基础研究的重要性:“20世纪20年代,英国气象学家沃森·瓦特在基础研究中偶然发现可用无线电波对暴风雨甚至飞机进行定位。到30年代,他在此基础上成功研制出雷达试验装置。1938年,英国利用他的原创,组建了世界上最早的防空雷达网,在第二次世界中依靠这一技术成功抵挡了德军的轮番空袭,为英国在关键战役的获胜立下大功。”
其实这个例子不仅说明了基础研究的重要,也说明了成果转化的重要。从偶然的科学发现到研制出雷达试验装置的过程就是成果转化。这个过程非常关键,但却很少有人关注,因为大多数人潜意识里认为,只要有了原始发现就自然会有这台可以使用的装置。
殊不知成果转化绝不是天上掉馅饼,科学发现离应用看上去一步之遥,但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要想实现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需要大量的实用性技术作为支撑,而研发这些关键核心技术的艰辛绝不少于原始发现本身。因此,转化研究的含金量一点都不逊色于基础研究,但这一点却被普遍地忽略了。
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在全民心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尊重和崇尚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
其次,现行体制中存在若干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弊端,急需解决。重基础、轻转化的陈旧观念还深藏于政府决策部门和科研机构等各个层面,直接导致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和缺乏对转化研究成果进行客观考核评价的体系。基础研究一直是社会和国家的宠儿,国家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在逐年稳步增加;对于一个科研工作者来说,基础研究成果、也就是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永远都是晋级、提职称真正的着力点。
尽管大家都不否认科研成果最终应该归于应用,但转化研究和从事转化研究的学者却难以获得同等的关注和支持。年轻的学者要评奖、晋职称,就必须一心扑在基础研究上,因为转化研究的成果在评价时通常不算数。
尽管草案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对此给出了原则上的规定,但要在各相关单位完全落实执行还需要时间,这个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阻力和困难,很难一蹴而就。因此,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使之与国家提倡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相匹配,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但只有在操作层面脚踏实地的落实执行,才能真正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充分释放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活力。同时,纠正不利于成果转化的传统思想观念和管理部门因循守旧的工作作风,也是这次《修正案》修订和广泛征集意见的另一个重要的目的。
求是网:谢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能够有效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