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水务局吴辉 德江县水务局原局长吴辉一审判刑3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11月24日,铜仁市中级法院对德江县水务局原局长吴辉犯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作出 一审判决,判处吴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4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德江县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4.7万元,为他人在承揽水利工程以及拨款等方面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吴辉身为德江县水务局局长,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折合人民币38.31万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被告人吴辉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铜仁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