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刚犯什么罪了 张继刚为什么赢了
2005年除夕春晚,当十亿中国人沉醉于美轮美奂的舞蹈《千手观音》带来的震撼时,没有人会想到,一年后《千手观音》却意外地走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也使这一舞蹈作品再次引起公众强烈关注。
法院判决:
原告不是著作权人
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首次演出时间为1987年8月31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张继刚及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理由是侵犯著作权。茅迪芳诉称,张继刚以编导身份署名并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演出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张继刚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精神损害10万元。
经过对比,海淀区法院认为,《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的背景音乐、舞美、灯光、演员服装等均不相同。在茅迪芳提交的20个静态对比图中,有7处两舞蹈的演员造型不同;其余造型相同或相似,但是:第一,某些造型相同但动作不同;第二,有些造型都来源于佛像图片或其他舞蹈;第三,有些相同或相似造型来源于京戏或传统舞蹈。另外,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出具的证明称,舞蹈《吉祥天女》的著作权属战友文工团,而不是茅迪芳个人。
根据这些事实,2007年9月底海淀法院认定:《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五届文艺汇演而组织创作、全额投资的作品。作为文工团的编导,茅迪芳、顾晓舟参加创作是其本职工作,二人既未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资料,也无须对此承担责任,鉴于舞蹈的音乐、服装、灯光、舞美另有设计人员,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从本案两舞蹈的对比情况来看:一、《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的音乐、服装、舞美、灯光等因素并不相同。二、茅迪芳选择了两舞蹈26处部分演员的部分动作进行比较,改变了两个舞蹈的动作节奏和顺序,甚至进行错位粘贴,事实上改变了原舞蹈的内容;从静态造型来看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三、顺风旗、商羊腿和大佛的形象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这种公有领域的思想内容不应为个人所独占。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律师解答:
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建华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采访时表示,这是一起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就《吉祥天女》作品而言,毫无疑问是一部法人作品。原告在作品中所做的创作工作是职务行为。原告完成的编导工作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利用单位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并且由单位投资,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及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职务作品,其参与创作的工作人员享有署名权。此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茅迪芳是否拥有《吉祥天女》著作权问题与《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法院的判决表明,作为职务行为的茅迪芳并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原告主张《千手观音》作品剽窃,由于未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未被人民法院支持。但熊建华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导向性,直接影响着作家、学者的行为。为了保护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杜绝盗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对于高级抄袭行为(1999年1月15日国家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回复》),应当依法保护首创、原创著作权人的利益,那怕只有一个情节、一段文字都应保护,以昭示学者、作家为中国的科学文化做出贡献。
熊建华还提醒著作权人,在进行著作权维权时,首先要分清自己作品的性质(原创作品或汇编作品等),自己在创作作品中所做的贡献(是一个人创作还是合作创作);其次,著作权人主张哪些权利诉求;再次,对侵权事实的取证、比对等;然后才是起诉等等。著作权人可能是某方面的专家,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著作权还是有一个学习过程。否则,著作权人贸然起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