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减刑刑事判决书:二次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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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中刑减字第1634号罪犯黄光裕(曾用名:黄俊烈,英文名WONG KWONG YU,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黄光裕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二中刑减字第1634号

罪犯黄光裕(曾用名:黄俊烈,英文名WONG KWONG YU,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光裕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3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光裕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北京市第二监狱警官郭庆军、张明静出庭提请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张林、孙继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光裕,证人刘强、刘景全、杨文龙、陈由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2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严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5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另查明,罪犯黄光裕已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八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六万九千四百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本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罚没款统一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