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林判赔私生女抚养费198万 儿子生母起诉张铁林索要抚养权
张铁林判赔私生女抚养费198万 儿子生母起诉张铁林索要抚养权
判决:非婚生子女同样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中国公民,而张铁林为英国国籍,二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按照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张铁林认可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且根据张某出生医学证明、张某母亲以及张铁林的日记、陈述等等均足以认定张某就是张铁林之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铁林作为张某之父,应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张某常年随其母亲生活,故有权要求张铁林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张某自一岁四个月之后即与其母亲独自生活,且根据现有证据亦可看出,张某之母曾向张铁林主张过抚养费用。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受权利人的认知能力、道德观念以及其监护人的意愿所限,且被抚养的权利系持续性的权利,故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故对张铁林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但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张某主张过高,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数额系实际发生。考虑到张某主张的抚养费期间跨度长,且日常支出项目繁杂,部分支出也未必有相应票据,未全面保存相关证据亦情有可原,故本院根据张某的成长教育情况、本市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确定十岁之前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0元,十岁至十八岁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2000 元。
对于张铁林所称抚养费应自张某1岁四个月之后开始计算的抗辩意见,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某虽主张该期间的费用均由其母亲支出,但该期间张某与其母亲在张铁林家居住生活,且张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间的费用均由其母个人支付,故本院对张铁林的该抗辩意见予以采纳。
张铁林提出其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的意见,因张某仅认可收到其中一笔款项,且其他款项的性质也不明确,故在抚养费总额中就该部分本院不再扣减。对张某主张的其16岁至18岁期间的抚养费,本院按照前述标准判决张铁林一次性支付。
另需指出,张某虽提出每月需要支出15000 元的心理治疗费用,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就该因素未予考虑,如日后确实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以及必要的教育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而张某以张铁林拒不承认亲子关系造成其精神损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侵权法律关系,与本案抚养费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张某需另行主张。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张铁林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至18周岁的抚养费198.4万元。
法晚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张铁林也已实际履行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