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民近况 吕中楼近况 吕中楼最新消息近况 吕中楼的老婆是谁及照片(图)
【吕中楼最新消息】吕中楼1998 年创立晋城中嘉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1 年 ― 2002 年任沁和煤业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2003 年至今任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吕之争"的源起要追溯到2007年,张新民、吕中楼双方签订协议,张新明等人将自己拥有的一个公司(主要资产是一座煤矿)46%的股权转让给吕中楼。随着资金的交割,双方当时已经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010年,张新明发起诉讼,要求解除当年的协议,并要求吕中楼归还46%的股权。此案经历了两年多时间。 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张新明胜诉。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今年1月,作为非主流的媒体《时代周报》接着发了两篇长文报道《百亿矿山争夺战:升值百亿,夺回可净赚60亿》、《法学界热议"百亿矿山争夺战"》,其内容基本可以看成是站在败诉的吕中楼一方,对最高院终审判决表达不满。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如此眼球的话题,并没有主流媒体跟进。《时代周报》展开版面的叫嚣,俨然孤掌难鸣。这两篇自以为"重磅新闻"的爆料,也因以偏概全、选择性素描的写法,遭到媒体同行的嘲讽。 吕中楼最新消息照片
吕中楼和《时代周报》的"微妙关系",也吸引了网友的注意。
一位接近吕中楼的内幕人士透露,吕中楼舍得花钱,特别是对媒体。"有钱能使鬼推磨,谁知道《时代周报》收了吕中楼多少好处"
吕中楼与《时代周报》的内幕交易,或许只有双方知道。
但《时代周报》的公正权威性,的确令人质疑。司马南先生的认证微博称,《时代周报》用一个整版点名对《北京日报》撰写爱国主义主题社评的负责同志进行人身污蔑,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紧跟着,@北京日报官博发出声明,5月29日上午,时代周报社长宋浩、总编辑李远谋专程从广州赶到北京日报社登门拜访,就周报近日所发严重错误文章,向北京日报及主要负责人诚恳道歉。
这只是《时代周报》报道的一个花絮。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法律人士对此表示,如果一个人企图用舆论改变判决,这个人终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时代周报》刊登的《法学界热议"百亿财富争夺战"》一文列出了"法学界"专家学者的部分名单,其中江平先生是最著名的人物。还有一些都是大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大批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一个"煤老板败诉"的个案,此类事情并不常见,除非某一个案是司法大环境中的难题、难点,否则,专家、学者更应该关注司法理论问题,而非拘泥个案。
律师、法官一般来说更多关注司法具体操作。张新明、吕中楼的民事诉讼案并没有牵涉到什么司法难点,只要事实清楚、有法可依、依法判决就可以了。
大量法学界专家、学者介入一个普通个案的细节讨论,实际上是把自己变成了案件双方某一方的律师,或者抱有强烈的律师心态——赚点"辛苦钱"。
从上述两件事情,不禁让人看到吕中楼操纵舆论,利用砖家学者蛊惑人心的"超凡"邪能量。
被硕鼠"吕中楼"侵吞的800亿国有资产将被追回???
其实,吕中楼在整个山西乃至全国的"名声远扬",并不是"张吕之争",而是"800亿国有资产的侵吞案"。
吕中楼究竟如何窃走800亿国有资产?群众的举报信揭示了个中原委。
事件发生在山西沁水县,在此之前这里为人所知是因为它的煤炭工业。沁水煤田跨太原、寿阳、阳泉等20余市、县,面积近30000平方公里,是中国无烟煤、化工用煤和炼焦煤最大的供应基地。
2001年,占沁水县全县财政收入60%的沁水县永红、永安、侯村煤矿和嘉峰煤炭集运站开始改制时,其中的永红煤矿已完成技术改造,成为年产百万吨煤矿,侯村煤矿也已是年产90万吨煤炭。
2001年12月10日,由县国资局代表四家国有企业与四家外来的民营企业(中国和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润新投资有限公司、晋城中嘉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共同组建"沁和煤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
签订该协议时,主导这四家民营企业的吕中楼通过设局、买路、暗箱操作,将时价数百亿的四家国有企业缩水评估为4.2亿,将经营性净资产权确定为1.27亿,并拿出其中的5000万作为"沁和煤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这次"国企改制"的结果就是:代表价值数百亿的四家国有企业的沁水县国资局,仅占了沁和煤业有限公司25%的股份,而四家外来民营企业却占有了价值数百亿而被缩水评估的原国有企业75%的股份。
这四家外来企业的幕后操盘手和控制人正是现任沁和能源集团的董事长吕中楼。
改制时的选择性评估让国有资产的评估价值大打折扣:在原企业改制中,在吕中楼的操纵下没能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全面、合法的资产评估,而是被"有选择性"评估和审计,只是原企业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致使原企业最值钱的煤炭资源和土地使用权未列入评估范围,"改制"过程中更没有涉及到这三个煤矿最核心的价值——采矿权,致使至少达数亿元以上国有资产流入吕中楼的腰包。
在改制中,新组建的"沁和煤业"并没有变更原来国企的采矿权,"沁和煤业"在没有取得合法的采矿权的情况下,依旧以原企业的采矿权主体进行采矿作业。这种行为根本不符合国企改革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