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长仁事件 卓长仁案件是跨国犯罪还是涉外犯罪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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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它不能构成英、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更无引渡条约可言,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如不将此人引渡,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应属国内法调整、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根据条约法公约。

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伊两国政府的联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

2,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自卫”,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3,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有偏袒犯罪人之意,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

据此。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4,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卓长仁劫机案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英伊石油公司案 1,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且判刑太轻,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 废除.

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事实上.本案中,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二。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 3。 2,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这一原则的确立,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

作用?哈哈,不就是解决你制定的法律管那一片地盘,再规定一下你的法律能不能管以前发生的事嘛,这就是作用了。还有什么?好像没了,哈哈。

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

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

”“前款所述情况下,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无论在何处,如不将此人引渡,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韩国具有管辖权。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

(2)在本案中,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 (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所以说,依公约规定。”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

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规定: 第6条(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7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8条(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9条(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11条(外国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2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与此相关的还有★ 1、《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 第1条、《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2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3条、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对该内容的理解★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研究的是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之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当一个行为与本国具有场所、人、物的关系,而且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其公民的利益时,就有适用本国刑法的权力。

防止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现代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各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相互协力所追求的目标。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对国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以及陆地以下的底土)、领水(内水、领海及其领水的水床及底土)和领空(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此处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包括了以下几类情况:(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即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但由于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的“刑法”属于我国的区域性刑法,故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

(3)、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即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4)、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即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注: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一级,而不能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时,行为符合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适用该变通或补充规定,而不适用刑法典条文。

作为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即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处,对在船舶与航空器内的犯罪,都适用“旗国”的刑法。

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6条第2款)。

犯罪行为具有多种因素,采取“属地管辖原则”与“旗国主义”,要求以一定的具体标准确定犯罪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本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地的确定)。我国刑法采取的标准是,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6条第3款)。

基于同样的道理,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据此,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毫无疑义适用我国刑法;但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也同样适用我国刑法。不仅如此,如果行为的一部分或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同犯罪场合,共同犯罪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的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第二种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第三种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刑法针对以上这几种情况,分别采取了以下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了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第一种情况是绝对性,第二种情况是相对性。) 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因侵犯本国国家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权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注:不是单一符合,而是同时具备)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参加国将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重点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掌握。就是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普遍管辖的规定要掌握:第一是适用的对象。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是国际犯罪,包括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一定是民用航空器),酷刑罪(刑讯逼供),恐怖主义的犯罪,(恐怖主义的犯罪主要指的是像一些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这样的一些犯罪行为),战争罪行(实际上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发动侵略战争问题,一个是违反战争规则的罪行),还有灭种罪,像前南斯拉夫发生的对波黑穆族屠杀事件,卢旺达发生的屠杀事件,带有一定的种族迫害和灭绝的性质。

被指控有种族迫害和灭绝的嫌疑,招致了一些国际干涉。

第二是处理方法。对国际犯罪分子抓到后处理的方法是:要么引渡,要么起诉。这个规则又叫做或引渡或起诉规则。这是处理的方法,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缔约国对于自己抓到的国际犯罪分子,要么引渡给别的国家,要么自行审判,不能放纵不管。

卓长仁劫机,当时韩国拒绝引渡给中国。但根据该规则,韩国必须起诉。第三是对其它原则的补充作用。普遍管辖的原则,对于属地、属人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

假如一个国际犯罪分子如毒品犯罪分子,他不是中国人,我们就没有管辖的根据,他没有针对中国犯罪,同时呢,他又没有在中国犯罪,根据属地原则,也没有管辖根据。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对这个国际犯罪分子,要进行抓捕、审判只能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自行起诉、审判还是引渡给有关的请求国处罚。

这就体现出普遍管辖原则对另外三个管辖原则的重要补充作用。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不难发现,如果各国都同时采取上述管辖原则,必然产生刑事管辖的冲突,几个国家对同一犯罪都具有管辖权。

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即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时,本国是否承认这一判决?我国《刑法》第10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能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换言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为对上述之理解,可以对下题进行消化。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生效时间;第二是失效时间;第三是溯及既往的效力(也为溯及力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的为限。

因此,对于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事后的刑法去定罪量刑。在刑法变更时,对行为时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比行为时更重的刑法。对行为时虽被禁止但法律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事后不能判处刑罚。

(即禁止不为罪不科刑)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1、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例如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更有利于公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结果。

2、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止,如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废止了15个单行刑法。(2)、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刑法的糊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1、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则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个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就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应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对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否存在独立的溯及力的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

又要全面又要简单明了。。。 其实刑法条文里面全部都有,你只要看看就知道了 不知道你是为了考试呢还是有实际的用途。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人的范围,也包括空间地域的范围。 条文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1)属地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使用与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犯罪(2)属人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过和国领城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刑法的作用是在总则里面的条文体现的: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

英伊石油公司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

卓长仁劫机,当时韩国拒绝引渡给中国。但根据该规则,韩国必须起诉。第三是对其它...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