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的聂海芬 "神探"聂海芬毫发无伤是"国家赔偿"之耻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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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其中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的聂海芬队长以漂亮和温柔著称.正是聂海芬的预审结论,推动张氏叔侄杀人案错案办结,随后经公诉.审

在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其中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的聂海芬队长以漂亮和温柔著称。正是聂海芬的预审结论,推动张氏叔侄杀人案错案办结,随后经公诉、审判两个环节“错上加错”,最终偷走了叔侄俩十年光阴。不过,在杭州的公安系统,不少人对聂海芬抱以同情和肯定态度。据《南方周末》几天前报道,聂海芬现在的职务仍是大队长,依然在一线工作。(5月21日华西都市报)

曾一度“山高水长”的国家赔偿,在浙江“张氏叔侄冤狱”的善后上变得快捷起来。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公开宣判“两张”无罪。不到两个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额为221.14612万元。然而,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这一体现国家权威的“国家赔偿”目前仅仅限于“经济赔偿补偿”方面,对于当年承办和制造“冤案”的责任人的追究和追偿,至今没有任何下文。这样的“国家赔偿”未免就是一个不完全的“赔偿”,会令正义的回归大打折扣,也会让冤案当事人心寒齿冷。

当然,有关方面或正将如何“追责”办案人,当成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但艰难最艰巨的巨额国家赔偿都已尘埃落定,为何当年的一线办案人员、直接责任人聂海芬为何至今“毫发无伤”?她继续在一线担任“大队长”职务,无疑是国家赔偿不彻底和无视冤案当事人感受的一大败笔。还有一种可能,有关机关继续“留任”聂海芬,有没有“戴罪立功”之考虑不得而知,但即使有此方面考虑也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上的安排,以及一个合理的让人信服的理由。

公众“要求”追责尚“留任”的聂海芬,并非毫无道理。浙江“叔侄冤枉”的发生,最直接的原因于聂海芬承办案件时的“刑讯逼供”有关,侦查人员严重违背法律程序的查案办案,是造成这一冤案的重要推手,身为“带队人”的聂海芬难辞其咎;二来,按照我国刑法第247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聂海芬属于上述“司法人员”中的侦查人员范畴,主体标准和“行为标准”符合法律中应该担责的范围。

不让当年的侦查办案人员为此付出后果和代价,无足以平息公愤,也无法真正让法律和正义回归。有关方面在“经济赔偿”方面相对积极主动,在涉及对司法人员的“追究”和“追偿”上行动迟缓,并不排除有畏难情绪也有“护短”之心。尤其是可能被追责的人员,都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甚至包括现今的“领导”,难免“左手打右手”。出现一个并不完全的国家赔偿,迄今让责任人“任大队长”和“逍遥”就不出意料。能不能最终让“聂海芬”们有一个交待和说法,对于今后如何实施类似的国家赔偿将是一个“借鉴”,对于实施国家赔偿的责任机关也将是一个敢不敢较真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