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吴玉华 北京律师再次对司法局局长吴玉华提起刑事控告
2009年2月21日,我们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举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举报信。2月25日上午十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处22号警员(该警员至今不愿告知姓名)电话告知李苏滨,准备将该举报信转至北京市司法局。
李苏滨对此提出质疑,指出国家有明文规定,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22号警员随后说,他认为吴玉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属于违法,如不同意转给司法局,他们就转给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总之一句话,不愿意立案。
我们认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会长李大进敲诈勒索律师十亿元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立案侦查,退一步说,即使公安机关在定性问题上与举报人有分歧,或者认为案件棘手,担心此案“拔出萝卜带出泥”,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我们再次要求公安机关将制作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关于再次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人退还敲诈勒索律师钱款的举报信
自1997年至2008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利用律师年检注册之机,非法敲诈勒索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高达十亿元之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直接受害者,我们特再次依法举报。
一、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在建所之初,是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科,那时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费用,叫“管理费”。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和党中央下发《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1999年底,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合字【1999】19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而且严禁变相收取注册费。但1997年后北京司法局继续收取“管理费”,显然违反了1997年、1999年的法规和文件。
二、2000、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非法敲诈律师“注册费”两年,而这违反了1991年生效、2006年才被废止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
三、2001年9月,由北京司法局收取“年检注册费”变成由北京律师协会收取“会费”,而当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明确规定,个人会费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元,而北京律协对每个律师每年收取会费2500元,超过法定最高限额250倍。
四、2003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而北京律师协会既未经过全体会员同意,也未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同意,继续非法收取注册费,累计高达十亿元之多,至今不予以退还。
十余年来,北京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相互勾结,在同一时间进行年检注册,交了管理费、注册费、会费才予年检注册。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能够连续执业,不得不缴纳巨额管理费、注册费、会费。
进一步,而北京律师协会没有经过公开选举产生,不具有合法性。(此外,七届北京律协到2008年3月届满,擅自延期。)并且巨额管理费、注册费、会费的收取,不给每位被收费的律师个人开具发票;该费的使用也未经会员同意,暗箱操作,不审计,不公开账目,会员也无法进行监督,可谓腐败之至。(当然该费的使用情况,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等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借助其领导地位,利用年检之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指使他人对律师进行敲诈勒索,数额极为巨大,毫无疑问构成敲诈勒索罪。他们的行为亵渎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因此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必须向贵部举报,请贵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吴玉华、李大进等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我们同时要求,其敲诈勒索的钱款必须依法退还。
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更要维护法治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 北京市人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纪检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