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刘建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建功一行来义考察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行使的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的日常重要工作,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1981年6月义乌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并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此后,每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各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同。第六届至第九届任期均为三年。自第十届起,根据1993年3月29日义乌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和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的《组织法》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