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案三审 天津许云鹤案二审引发关注 扶人还是撞人成庭审焦点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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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审判决称,王秀芝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云鹤也要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许云鹤难以接受法院假设自己"惊吓"到王老太

一审判决称,王秀芝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云鹤也要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许云鹤难以接受法院假设自己“惊吓”到王老太的判决理由,更加难以接受10余万元的罚款数额,因此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许云鹤提出了两条上诉请求:一是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许云鹤的律师陈述两条上诉请求的理由时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秀芝受伤到底是否与碰撞有关,不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而一审判决是根据猜测和假定作出的,没有证据支持。

其次,王秀芝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系其拒绝治疗导致,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同时,跨越护栏属于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应该负全部责任。

而此案的被上诉人王秀芝也同样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是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王秀芝的律师陈述其理由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将“接触”作为法定要件,因此此案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人驾驶没有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属违法行为,且制动不及时,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过错责任;其拨打120送被上诉人去医院等行为,是依法履行救助义务,并非助人为乐。

此外,上诉人没有缴纳强制保险,应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交警未做出责任认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认定许云鹤是否碰撞王秀芝的事实。

据了解,警方指定的鉴定机构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最终的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许云鹤驾驶的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秀芝没有接触。”

一审审判人员曾找到参与王老太太诊疗的天津市人民医院张寅龙医生。张寅龙认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和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其中测量许云鹤的车与老太太距离为2.4米。而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西站交警大队也没有做出责任认定。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证明表明,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