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强书法 王永强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永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6月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强犯受贿罪,于200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伟、宋八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强及其辩护人李全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强在2003年底利用其兼任孟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综合楼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永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永强系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被告人王永强在担任孟州市卫生防疫站站长期间,利用其兼任孟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该大楼标底透露给建筑商李××(另案处理),事后收受李××贿赂款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强将6万元退缴到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另查明,被告人王永强揭发他人抢劫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证明向被告人王永强行贿6万元的事实经过、证人秦×(被告人王永强妻子)证明被告人交给其6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的事实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招标文件、退赃证明、揭发他人犯罪的有关证据在卷为证。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所受贿款6万元应当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永强所收受的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