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华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算不算有价值的新闻线索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对全案在押的十余名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两个多月是否算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可以通过一个概率来感受,据2015年9月21日中国新闻网《最高检:全国一年清理1800余件超期羁押案件》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列明当年一审刑事案件是102.3万件,则可知超期羁押的出现概率大致为0.176%,相信又通过了两年的清理,这一本身就很低的概率肯定会继续大幅下降。
那么有兴趣报道国宏众筹的媒体,是否在大篇幅援引公安机关介绍的片面情况的同时,关注到这一极低概率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
很多报道都以“该案目前已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为结尾。那么实际情况是什么呢?
本案移送至凯里市检察院的时间是2016年10月2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补、三次延长的规定,至迟应在2017年5月5日用尽所有审查期限。实际上,凯里市检察院明确答复本案已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至凯里市人民法院。目前,凯里市法院称该案因管辖问题正在向上级机关进行汇报,未予立案。
这一情况直接导致本案所有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法定诉讼权利被事实上剥夺,因为在近三个月的时间里,凯里市检察院称案件已起诉、法院称尚未立案,均不接受取保候审申请材料,且这一状态还在持续过程中,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前一阶段马少华先生确因疾病在看守所长时间昏迷,送往医院后,医院无法查明病因并出具了病重通知书,这说明马少华先生的身体已经不适宜再长期羁押,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我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还是有效的?
我还有以下三点看法,不知道是否成立:
第一,检察院不应简单理解将卷宗和起诉书移送法院后,就是案件的全部移送完成,否则会出现执业风险。法院没有完成立案和在看守所的换押,则在看守所的书面材料显示本案一定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但显然该阶段的羁押期限早已超过。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在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审查期后仍未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属于超期羁押,如果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立即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第三,不能以检、法互相推诿的方式解释超期羁押、解释剥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权利的违法行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未结束的情况下(之所以判断未结束,因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告知已进行至审判阶段,也未被告知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如法院立案会在三天内告知),居然有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无承办机关负责、无法提交取保候审材料,且这一违法状态还在继续。
自2017年5月5日以来,我们反复向凯里市检察院、法院了解情况、指出超期羁押问题、申请取保候审,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申请上级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纠正,但皆无回复。
我想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绝不应出现司法机关明确违反刑事诉讼法超期羁押却无人负责的情况,在热心公义的媒体做普法宣传的初心中,也绝不应遗漏报道此概率极低且严重违法的行为。
李逊 律师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