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民政协委员 周汉民委员在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上发言
5月12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俞正声指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国内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十分关切。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部署稳妥推进,取得积极进展。
俞正声强调,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有许多问题需要协同推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于法有据、依法有序。政协委员要做改革的支持者与参与者,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献计出力,广泛凝聚共识,切实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34位委员和专家从不同角度对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意见建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情况并与委员互动交流。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民建上海市委主委周汉民作了题为"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平公正"的发言,全文如下:
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平公正
周汉民
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上海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之一, 于去年7月正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针对上海等地的司法改革实践,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在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当前,要把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典范来抓,主要突出两个基本点:
一是在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凸显司法改革。一定要做到重大的司法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必依。上海自贸区在法律框架内推进,其中第一步是三部立法的暂停实施。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期三年。
2014年12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三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第二步是及时制定条例,固化改革成果。2014年7月25日,上海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9章57条,充分体现自主改革、法无禁止皆可为、负面清单管理、企业注册便利化、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公平四保护、进一步增强透明度等十大亮点。
习总书记曾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因而建议可以上海自贸区实践为借鉴,做好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法律配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废、改、留、立工作,为改革的推进搭建法律框架,形成法律、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引领、推动、保障司法改革迈向"深水区"。
二是司法改革要在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加强。全国各地的司法改革尽管有地方差异,但绝不能"五花八门"。上海自贸区第三步做到的就是为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奠定基础,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自贸区负面清单,四大自贸区将分工协作并统一适用同一份负面清单。
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更多的试点城市不断加入,这已不再仅仅是司法领域内部的改革,而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之一,已经上升到了国家的最高层面,因此,需要在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改革路径、把握方向、凝聚共识,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完善地方改革及配套细则,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司法公开。依法治国,就是要追求"三公","公平、公正"是目标,"公开"是保障。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公开,一是推进审判公开;二是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但这两者在具体落实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在审判公开方面,虽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主动、全面、实质"的公开仍有距离,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的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个别司法部门仍会阻挠审判公开的实现,这类事情虽少,但负面影响不小。
在法官队伍方面,虽然法官法规定,法官考核和任免,可以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但这里的"可以",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目前法官考核基本照搬公务员考核程序,由法院人事部门(通常为政治部或政治处)统一负责,公开性和透明度还不够,为行政干预提供了空间。此外,法官素质也参差不齐、队伍管理不尽完善。
为此,建议:
(一)围绕审判公开,切实完善和落实下列制度:
1、以公开维护公正。一是全面落实旁听制度。应确定自由旁听是惯例,不公开审理是例外,特别要充分保障记者的旁听权利。二是全面推进审判记录全程数字化。提高审判过程传播、留存的数字化、信息化程度。判决书要公开,庭审笔录、代理词或辩护词、庭审录像、相关证据等,也应公开可查询。
三是建立干预审判行为公开和追责制度。对官员、公权人士、公众人士各种有形、无形干预,不仅要记录在案,还必须无条件公开并追责。四是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全方位、能动地把审判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将各项司法活动置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2、大要案应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实践证明,越是社会关注的大要案,越要提升案件公开程度,这样才能有力地回应公众质疑。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大要案应当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树立司法公信。
3、聂树斌案再次警示审判公开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树斌案,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藉由该案的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这不仅在我国司法史上,而且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也具有深远意义。
(二)围绕法官队伍建设,切实完善和落实下列制度:
1、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一是法官考核去行政化。法官考核应由考评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组织实施,该办公室根据既有材料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提交考评委员会,由其决定考核结果。二是法官选任和退出程序公开。原有司法队伍中谁留一线,谁转二线甚至辅助岗位,操作标准和程序都应公开,以保证用人的公平公正。三是候选法官名单要社会公示,其个人品行、履职能力、既往表现、公共口碑,也应充分公开,接受社会评价和认定。
2、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推进司法公开,提高法官素质是前提和基石。当前,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需要不断提升法官的理论和业务素质,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此外,考虑到全国各地区法院之间在审判工作量、法官的数量和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建议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稳步提高法官职业修养。
3、完善错案追究制。法官应当对所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但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判断权源于对事实和法律的综合判断,但判断权与自由裁量权同时存在,因运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差异是否是错案?建议这些应当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