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许霆案判决书 广东惠阳许霆案判决书

2017-08-22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德水,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德水,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

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德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

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德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0xxxx5100271xxxx)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于德水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

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德水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德水无果后报警。2013年12月12日于德水被公安机关抓获。

至2013年12月15日于德水共退还人民币928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书证等。被告人于德水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德水辩称:我不是盗窃,而是侵占。辩护人辩护称:于德水的行为并非“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不管其当晚存了多少次钱,最后是和银行形成了9万多元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存钱取钱行为均为合法,其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只能构成侵占罪。

于德水刚开始对柜员机故障并不知情,屡次存款存不进去,其在知道柜员机出故障前的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盗窃金额里。

同样情形的其他客户经银行通知退清款项不构成犯罪、于德水未及时退款构成犯罪,这不可能是盗窃罪的法律特征,而是侵占罪的法律特征。于德水的犯罪行为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实施,柜员机存在故障,银行方存在过错在先,诱发了犯罪,望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乃至宣告缓刑。

于德水归案后次日就将所有赃款归还了银行,银行方也明确表示不追究他的责任,请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于2013年9月19日开设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0xxxx5100271xxxx,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下称惠阳支行)ATM机存款时,连续6次操作存款300元,现金均被柜员机退回,于德水发现ATM机屏幕显示“系统故障”,且其手机信息显示每次所存的钱已到账,账户余额相应增加,于是其尝试从该ATM机旁边的农业银行ATM机支取该邮政储蓄账户的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其确认上述所存的款已到账后,遂产生了恶意存款以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

于是于德水返回上述邮政储蓄银行ATM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并到附近银行ATM机分三次支取15000元和转账5000元后再次返回上述邮政储蓄银行ATM机,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存入人民币97700元,接着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对该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支取和转账,至次日6时28分10秒共将存款90000元转移并非法占有。

2013年11月1日,惠阳支行工作人员清查核算数据时,发现账实不符,后查明系该行位于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宜之佳(原创亿)商场旁的ATM机发生故障,客户于德水利用ATM机故障多次恶意存款,获取该行资金所致。

同月4日该行联系于德水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