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明的儿子 “呼格案”冯志明的另案处理是怎么处理的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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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冯志明获刑需要一次举案释法作者:高亚洲   来源:潇湘晨报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冯志明曾是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的主办人,"呼格案"之跌宕起伏.之兹事体大,恐已无需赘言.冯志明在2014年被带走调查,广泛的说法是因涉嫌"职务犯罪",其中到底有无刑讯逼供等罪名,相关方面彼时语焉不详.在

原标题:冯志明获刑需要一次举案释法

作者:高亚洲   来源:潇湘晨报

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

冯志明曾是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的主办人,“呼格案”之跌宕起伏、之兹事体大,恐已无需赘言。冯志明在2014年被带走调查,广泛的说法是因涉嫌“职务犯罪”,其中到底有无刑讯逼供等罪名,相关方面彼时语焉不详。在2016年内蒙古公布的27人追责处分结果中,与其他人直接给予处分结果不同,关于冯志明的处分这样写道: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这里的关键词是“另案处理”,这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从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来看,对“另案处理”也明确了其关键点要落在“追究刑事责任”上。换句话说,冯志明在呼格案中的法律责任可能是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由此再来看冯志明案,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呼格案”,换句话说,他所领受的刑事处罚与“呼格案”完全无关。冯志明并没有对“呼格案”承担刑事责任,再回溯那份27人追责处分结果,他也没有为此案承担任何党纪政纪责任。

如果一切到此为止,那么一切给公众留下的印象只能是,作为当年“呼格案”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并不在被追究之列。很明显,今日的18年牢狱只是冯志明对自己贪腐行径付出的代价,这里面没有哪一秒钟是为当年的一个冤魂赎罪。

我们当然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只凭着情绪就对一个人喊打喊杀。冯志明没有被追究刑讯逼供或者在“呼格案”之中的其他刑事责任,原因可能是办案机关并没有找到冯志明在这方面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在无比讲求事实和证据的今天,没有证据就不能新造一个“冤案”,这个原理大家都懂,并且都能够接受。

但是,这一切都来自公众自己的“合理猜想”,并没有任何机关出面予以证实或证伪。对于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进行“举案释法”,是审判机关的好传统,这一次人们更加需要一个详尽的解释。

具体来说,至少要对此前的“另案处理”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在呼格案中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呼格案?而不能就这样轻飘飘地将“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没有解释,便无从让公众理解,为什么冯志明只需要为贪腐负责,而不需要为呼格案负责?

对于这样一桩案件,它的判例价值,远不在本案此身,因为它牵连着一桩事关人命的冤假错案,所以关乎着呼格案中所失去的正义能否得到完整的救赎;而置于更大现实背景来看,当冤假错案仍未告别,对冯志明案的“较真”,有着更深远的现实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