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胜球判刑 韩胜球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雪松犯伪证罪,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颜、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雪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冯X涉嫌受贿一案期间,被告人齐雪松于2008年10月19日作为证人在该院如实证实了冯X受贿的事实。2008年11月10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冯X受贿一案时,被告人齐雪松出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言,致使庭审工作无法进行。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齐雪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X、吴XX、毛XX的证言,被告人身份信息、庭审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其他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雪松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构成伪证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雪松解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说我作伪证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