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法理研判】案情疑点分析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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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从裁判当局的角度看,除了不情愿自我否定外,驳回聂案申诉也许基于以下考虑:其一,案件出现疑点如何处理,在法理上似有转圜余地.王书金供述存在矛盾,否定其作案有一定根据,因此聂案未必是错判.这与赵作海.佘祥林,乃至张氏叔侄案有相当区别.其二,此案有别于其他已纠正的着名冤案,即使纠错,死者不能复生,确认冤案影响极大.借用最高法院沈德咏院长的说法,错判至死,天就塌下来了.[24]这对政法形象乃至政权形象均担心形成不利影响,对当前严重不足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甚至可能会有基于习惯的敌性思维而发出的敌对势力会

从裁判当局的角度看,除了不情愿自我否定外,驳回聂案申诉也许基于以下考虑:其一,案件出现疑点如何处理,在法理上似有转圜余地。王书金供述存在矛盾,否定其作案有一定根据,因此聂案未必是错判。这与赵作海、佘祥林,乃至张氏叔侄案有相当区别。

其二,此案有别于其他已纠正的着名冤案,即使纠错,死者不能复生,确认冤案影响极大。借用最高法院沈德咏院长的说法,错判至死,天就塌下来了。[24]这对政法形象乃至政权形象均担心形成不利影响,对当前严重不足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甚至可能会有基于习惯的敌性思维而发出的敌对势力会借机挑动一类声音,就更容易引起高层警惕。

其三,如有疑即纠,顾虑形成连锁反应,从而损害政法局势。考虑到囿于当时的司法政策、司法主体状况与客观条件,部分案件的办理按现今的标准要求可能相对粗糙,尤其是刑事侦查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性,依赖口供的情况更为突出。如果聂案纠正,担心引发更多申诉,以至形成骨牌效应,加重政法局势的不稳定性。

上述三点理由,似属笔者妄自揣测,但王、聂二案长期延宕,多重顾虑,委实难决,可见一斑。然而,驳回聂案申诉,除了对个体的不公正,将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对此案的长期质疑。为什么对一个可能的错案(而且研究过此案的多数人可能认为错案概率不小)不纠正,仍是官无悔判?还是讳疾忌医?质疑之声难免长期不绝于耳。

受损害的,仍然是司法的公信力。也许,长痛不如短痛有关方面应痛下决心,创造一个体现刑事再审制度与时俱进的再审判例,昭示新的政法思想,昭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而在政治、政法包括司法履新之期,如此作为也许正当其时。如果担心被人利用,那么,我们任何错误都不可能纠正。

而且,也许不纠正反而更容易被人利用。而真正的自信,应当由敢于认错和纠错体现。而承认可能错判,也不致天塌下来。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出现错案,我们仅因达不到证据标准,可能系错判,就予纠正,彰显国家对每一个公民获得司法公正的高度关注和负责精神,社会主流能够理解并予肯定。

至于连锁反应也无须过虑。自认真凶的王书金,可能几年才遇到一个。万一也有类似案例,同样处置即可。此外,有关办案单位、人员也不应过于顾虑担责。此案是存疑案件,而且主要疑问出自新证据,即如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原判并无明显失误,只需总结案件教训,而无须启动司法追责程序。

不过,由于前述理由以及其他可能的顾虑,让裁判单位很快痛下决心似乎也难。那么,笔者提出一项帮助决策的程序性建议,即设立一个临时性咨询单位,一方面协助从法律上对聂案做出评估,以便决策时能够周全考虑相关因素;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担压力并减少社会质疑。

这类建议并非笔者首次提出。贺卫方教授曾在几年前就提出,可以根据宪法第71条,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做出决议。何家宏教授在《王书金无罪不等于聂树斌有罪》一文中也提出,由最高法院邀请三至五位法学专家组成聂树斌案的复查组,在全面公开地审查本案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启动再审的决定。

这种建议,是因为目前司法的公信力不足,而此案不顾社会质疑长期拖延又进一步降低了民众对裁判单位公正司法的信任。而且,自我纠错总是较难推动,人性使然,司法惯性使然。然而,他们的建议或操作难度太大,或法律依据不足,以及意味着对司法的不信任,因此难以付诸实施。

笔者的建议,是由裁判单位邀请数位有影响,且有一定实际司法经验及公正声誉的专家学者,以咨询会的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本案的争议点是证据事实问题,会前应将全部案卷材料让专家在指定地点事先审阅。会议可由一位专家主持,法院和检察院的案件审查人员及该案辩护律师列席,可以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并反驳对方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形成咨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咨询,是遇疑难案件法、检、辩的常用方法,咨询而非决定,不损害制度安排,不妨碍司法权行使,因此属可行之举。当然,如果裁判单位驳回再审请求意向已定而无余地,此议即属多此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