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财税法讲义 张守文:《财税法疏议》
成果名称 财税法疏议 成果类型 著作类 出版时间 2005年5月 出版单位 北京大学出版社 成果内容简介 一、篇章结构 本书共分为六章,涉及问题与主义、理论与制度、税权配置与税法规制等诸多方面,贯穿了"用创新的财税法理论指导现实财税法问题"这一主线。
第一章现实问题中的财税法问题,分析了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以及具体税案中的财税法问题,并将这两类问题作为本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第二章解决财税法问题的相关主义,提出在解决现实的财税法问题时必须关注"三大主义",即两权分离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和财政联邦主义,并分析了这些"主义"与上述"问题"之间的内在关联;第三章财税法制度变迁中的重要问题,提出了财税法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稳定性、变易性、普适性、协调性等重要问题;第四章连接问题与主义的"可税性理论",系统地提出了财税法上非常有现实意义的"可税性理论",并对各类收益、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等进行了可税性方面的分析;第五章财税法制度中的权利配置与保护,探讨了国家和纳税人等各类主体的权利(如税收优先权、退还请求权)配置的一般原理;第六章税法规制问题的典型探讨,集中探讨了较为典型的税收逃避、欠税、内部交易、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等方面的税法规制问题。
二、基本观点 基于"问题定位"的考虑,本书提出财税法研究应着重关注两类基本而重要的问题,即财税宪政问题,以及财税法的制度建设问题,并从理论与制度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了体现财税宪政精神的"三大主义"(即两权分离主义、税收法定主义、财政联邦主义),以及宏观层面的财税制度变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既体现宪政精神,又能够直接指导具体制度建设的重要原理,即"可税性原理",强调应关注征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可行性与可能性的问题;在具体的财税法制度建设方面,强调在相关主体之间有效地界定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关注对各类主体及其行为的税法规制,这样,才能既防止国家财税收益的流失,又能够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财税法上获得平等的保护,促进其公平竞争。
在上述研讨的过程中,本书提出了一系列观点,较为重要的有: 1、引发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是多方面的。财政赤字以及由此引发的财政危机,是各国都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其产生既有具体的财税法制方面的原因(如预算法形同虚设、国债法尚付阙如、税法刚性不足等),也有更深层次的宪法层面的原因(如宪法缺少相关规定或已有规定落实不到位,以及总体上的宪政精神或宪政秩序的缺失等)。
2、在财税法制中,要体现宪政精神,形成宪政秩序,就要真正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来形成良性的"取予关系"。
只有在这样的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解决财政赤字、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等问题,实现国泰民安。 3、在财税法领域,有两个方面的基本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一个是财税宪政问题,一个是财税法的制度建设问题。
这两个问题贯穿于整个财税法领域,是财税法的法学研究和财税法制建设应当把握的关键。 4、财税宪政精神体现为"三大主义",即两权分离主义、税收法定主义、财政联邦主义。
其中,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两权分离",是财税宪政和财税法制建设的的基本前提。没有"两权分离",就没有财税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没有财税宪政,就没有财税法存在的合法性,就没有财税法的具体立法、执法活动的边界。
5、财税法制度应具有基本的稳定性,但财税法调整的特殊性,又使它具有突出的变易性,甚至其变易会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为此,在财税法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应注意制度实施上的普适性及其局限性,以及财税法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性,这不仅关系到宪政精神的实现,也关系到具体的财税法制度的完善。
6、基于对财税法复杂性的把握,可以把财税法规范分为核心规范和边缘规范,其中,前者是相对稳定、明确,能够广泛普遍适用的规范;而后者则是相对易变、模糊,仅在相对较小的特定时空和主体范围内适用的规范。
它们对于各类利益主体的整体利益平衡,分别起着"一般均衡"和"局部均衡"的作用。
7、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历史,就是一部财税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财税法制的变易与革新,对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个领域,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和纷繁的问题。财税法制度的运行,同私法制度的运行存在着交互影响。
财税法作为"高级法",其调整是以私法的调整为基础的;但财税法的调整也会对私法秩序的最终形成和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8、在财税法学研究中,不仅应研究诸多的具体"问题",而且也要研究相关的"主义",并且应找到连接两者的桥梁,发展出新的理论。
其中,本书提出的"可税性理论"既与财税宪政及财税法的具体制度建设等"问题"相关,同时,又与两权分离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等"主义"相连,它集中回答了征税的合法性问题,并强调从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三个基本的维度和标准来判断征税的合法性问题。
9、财税法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对各类具体的权利进行配置和保护。国家依据其征税权力而享有的税收权利,同样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予以保护,于是才有税收优先权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反欠税制度等具体制度。
此外,国民个体在税收领域也同样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退还请求权、生存保障权等,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保护。只有对上述主体的权利和权力进行有效配置和保护的财税法,才是符合宪政精神的"良法"。
10、尽管在税法理论中可以借鉴债法原理,但从公法与私法的各类主要划分标准来看,税法仍然是典型的公法,它会对私法秩序产生很大影响。但为了确保私人的交易安全,仅能确立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并应当有效地保护"退还请求权"等各类纳税人权利。
三、主要创新和学术价值 1、主要创新 在上述各类主要观点中,大都是财税法学界以往未曾有人提及,或者未曾被关注或论证的,同时,对这些观点的内在逻辑联系也缺少应有的揭示。本书把各类具体的理论联系起来,提出了财税法领域的"两大问题"和"三大主义",并通过提炼出来的"可税性理论"把"问题"与"主义"连接起来,使其成为一个相对自足的理论体系,并用以构建财税法的理论大厦,指导具体的财税法制建设,其理论的创新性和指导力都是较为突出的。
本书在每个具体问题的探讨中,都紧密地围绕着理论主线,提出了前面提及的一系列创新性的观点,限于篇幅,在此不赘。 2、学术价值 本书的学术价值在于,从大量的现实问题出发,提炼出财税法研究应关注的"两大基本问题",即财税宪政问题与财税法的制度完善问题,并据此首次提出解决上述两大问题应遵循的"三大主义",即两权分离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和财政联邦主义,并对这"三大主义"从法学的角度进行了梳理和挖掘;同时,提出了财税法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稳定性与变易性、一般普适与局部普适,以及制度协调的问题,这些对于制度完善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本书首次系统提出了财税法上的"可税性原理",这对于整个财税法学理论的发展是一个重要贡献。
此外,本书对于税收优先权、退还请求权以及国家税权性质的研究,对于欠税行为、内部交易行为、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的研究,对于税法规制的博弈分析,对于各类收益或收入的可税性分析等,无论是研究领域还是研究方法等方面,在国内财税法学界都具有开拓性的价值。
四、研究方法 本书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有许多基本的研究方法贯穿始终,例如: 1、哲学方法。特别是其中的矛盾分析方法,广泛用于财政权与财产权的两权分离、制度的稳定性与变易性、税法与私法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2、系统分析方法。
全书对财税法的两大问题和三大主义的提炼,都是把财税法作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研究的,在本书所涉及的各类理论和具体制度的研究过程中,大量融入了系统分析方法中的整体分析、级次分析、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 3、博弈分析方法。
不仅用于具体的税权配置以及相关的税法规制等问题的研究,而且也用于宏观上的理论问题的讨论。 此外,基本的逻辑分析方法,如演绎与归纳、综合与分析、分类与比较等,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如对金华税案的分析)等,在本书中也被广泛运用。另外,法律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也得到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