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颖劳动关系学院 工会维权社会化的法律支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接受本
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各级工会组织也都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维权思路和维权方式,进一步扩大工会维权工作的覆盖面。《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考虑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应该如何发挥实质功效等问题,是工会维权工作关注的焦点。
就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教授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记者:工会代表劳动者集体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您曾参与《工会法》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您认为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在这些法律法规里,是如何考虑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法律地位的?姜颖:作为以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群众组织,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作用是分层次的。
一是宏观层面上,工会参与立法,包括涉及职工利益重大政策的制定。
这次《劳动合同法》立法,全总积极参与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人员参与立法过程中,我们一方面站在学者立场表达观点,一方面因为接触工会比较多,在立法意见中对工会的作用提出更具体的建议。第二个层次是在企业民主管理过程中,经过工会、职代会这道程序,能够在重大决策中把一下关。
举例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工会不光是要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监督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
这也就意味着,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上,在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劳动关系上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我接触到的一些非公企业就对这一条规定感觉到压力比较大:如果企业没有经过工会、职代会的程序,甚至企业根本没有工会、职代会,那他们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就存在法律程序上的缺陷,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就面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