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近况 孙大午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一,我先介绍一下孙大午所在地区的情况,孙大午2003年5月27日被拘留,指控罪名是非法集资,一直到5月29号是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当时检察院对有些罪名没有批准(涉嫌偷税等等)。现在检察院批准仍然是非法集资。
在拘留逮捕的情况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警察查抄了有关的电脑、打印机还有300多万的现金,但没有给物品清单。再一个程序上有一点问题:企业三个主要的负责人都被抓了,对这个三个人都提出了好几次的取保候审没有成功。
在企业急需要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应该本着对法律合理解释的基础理念,我们认为应该可以取保候审,但现在一个都没有。我觉得这跟国外相比,取保候审绝对是不成问题的。但咱们国家现在是特别难的。
介绍第二个基本情况,就是基本案件事实情况。第一点,家属还有记者的情况,现在大午公司以及员工都是有借据的,借据利率比银行利率高一倍,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他比这个规定还是相对低的。
期限大多是一年的期限,上面有双方的签名和盖章,这是最基本的事实。再一个事实,根据反映情况,还有目前采访的情况看,借款户都是普遍愿意给大午公司借钱的,他们现在不是害怕大午公司不还他们钱,而是他政府把大午公司搞垮。
周围地区都希望大午公司发展下去,带动地方的市场。第三个事实就是大午公司,政府也承认,大午公司现在所借所有的款项没有带出去的意思,完全用在了企业的经营上,没有从总赚取钱财。另外大午公司没有通过电视、报纸等一系列媒体,也没有印制宣传单进行公开的借款,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社会,如果不通过这种手段,很难向不特定对象借款。
再一个事实就是根据公司管理人员反应的情况,大午公司目前带动周边地区的建筑、商贸等等,尤其是吸收了大量闲散的劳动力,每年公司对周围农村发出工资就达到600多万。
还有一个事实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我见到孙大午,他当时在对外借款的时候,不是随意的作出决策,而是经过讨论,咨询过了律师,按照国务院规定,是向不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是什么意思?他当时也不明白,所以讨论咨询了律师,所以就把目标特定化了,就特定在员工和周围几个农村。
从主观来讲,从法学来讲已经做到了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义务。
不管是按照目前新的刑法理论还是旧的,他从主观上不但没有什么故意,也没有什么过失。另外一个情况就是大午公司固定资产上亿,但现金只有3000多万,这几年没有发生任何的信誉纠纷。只是这次案件发生之后,债务人非常的平静,没有要大午公司还他们的钱,仍然非常相信大午公司。
下面我讲一下社会关注这个案子的情况,最早关注这个案件是互联网。另外我非常感谢是报纸和杂志对此案的报道力度非常大,对地方政府影响非常大。另外目前好多民营企业家非常关注,有很多的民营企业家给我们打电话,他说他们企业都是靠这个模式发展起来的,所以他们感觉非常不安。
这次我感觉全社会非常重视,这次法学界也非常的关注,另外经济学家也特别关注此案反映的金融体制的问题。另外还有当地政府官员的反映,我前一段时间要求会见,找了多方面的领导谈了,一般的官员都认为孙大午的确是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孙大午个人没有享受过。所以他们非常认可孙大午这个人。
最后讲一下律师情况。我想借这个机会说一下,我认为律师不如乞丐,乞丐你不得钱起码不得到人的侮辱,但律师不断的找,找各种理由他们在戏弄你,这一次会见从人大、政协、政法委,这次检察院非常好,都向下面施加压力,按照法律办事。
第一次、第二此都没见到,第三次见到,我要感谢新闻机构,不过这次有很多新闻机构报道,所以才勉勉强强。而且在见的时候也不断的催促你,我们只有半个小时的时间。大致隔半个月去还是没见到,不是说工作忙,就是说有会议要开。原来我的法宝就是早上去,下午去,等着,靠着,不断每天站在那儿等。我大概就说这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