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亚东退休 崔亚东:上海入额法官非终身制 考核不合格将退出员额
人民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之一,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既要研究如何给法官充分“放权”,又要研究如何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加强和规范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就司法改革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改什么”“怎么改”等热点话题作了回答。
直面问题:改什么?
上海被确立为全国司法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之一,“上海方案”领全国之先,尤其引人关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到底要改什么?崔亚东表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把方向搞清,改革朝着什么方向走,否则就会背道而驰。”
他说,上海法院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紧密结合上海法院的实际,着力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努力实现上海法院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尽管上海的法院审判工作是走在全国前列,但他也坦言,仍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来解决。其中包括,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上,法官依然存在一些行政化的问题,没有完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原则等。
在人权保障上,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司法原则有一些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在司法作风上,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六难”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触及利益:怎么改?
回顾司法改革历程,崔亚东深深体会到,“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
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符合中央的改革方向、目标,符合司法规律,也要符合上海法院实际,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召开有关司法改革座谈会70余次;在4家试点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工作中,共累计谈话1000多人次。
他透露,《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历经34稿,制定了30余项配套制度规定,是在充分“接地气”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抓好顶层设计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细化方案。
目前,经过半年多的改革,在几大方面改革初见成效: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等。数字显示,改革以来,徐汇、闵行、宝山以及二中院4家试点法院直接由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下降至0.1%,院、庭长参与办案数均有较大提升。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紧紧抓住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这个“牛鼻子”,把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作为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为确保公正司法夯实队伍基础。“这是一场自我革命,动自己的‘奶酪’的硬仗,也可以说是这次司改的最大难点之一。
”崔亚东表示,目前,4家试点法院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首批入额法官比例为27.6%。即使入额,也不是终身制,上海法院建立了法官员额退出机制,考核不合格的将退出法官员额,这也是这次上海司法改革中首创的。
■建立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坚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4年,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15件,其中对2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下一阶段:打硬仗
上海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破冰期,是一场硬仗,需要攻坚克难。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崔亚东总结思考经验的同时,也理性分析了面对的难题以及下一步要啃的“硬骨头”。
这次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解决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问题,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不要“监督”,“去行政化”不等于“去审判管理”。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让人民群众对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推进司法公开,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是市委书记韩正对上海法院提出的要求,上海高院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改革试点单位,以抓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自我加压,敢于担当,打造了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提升司法公信力。
另外,法院也正积极健全完善高素质法官培养机制,提高法官素质能力,以适应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司法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官要公正,没有公正的法官不会有公正的判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强化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建设,注重法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法治信仰、职业良知、道德品质、廉洁奉公的素质培养,真正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