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的书 周光权代表:每个公民都享有刑诉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3月9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翻开大会相关文件材料的第64页,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七个黑体字牵动着众多代表的神经——“尊重和保障人权”。
短短七个字,字字如千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的任务中,是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各界公认的最大亮点。
那么,为什么要将这七个字写入刑诉法?这样的修改与普通百姓有何相干?有了这七个字会对对未来的刑事司法活动会产生什么积极影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
将宪法原则写入刑诉法是保障人权的刚性需要
在法学界,宪法被称为“母法”,而刑诉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常被称作是“小宪法”、“行动中的宪法”。2004年,我国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但宪法上的规定高度抽象,带有一定的宣言色彩,如果没有相关部门法来具体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就没有被武装起来,缺乏刚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代表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这对于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大权利保障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刑诉法本来就应该是一部人权法案。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了以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理念。”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文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确定这一宪法原则,能促使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加注重和保障人权,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又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更加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和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也是我们履行相关国际公约的具体体现,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不要以为刑诉法与你无关”
“我只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刑诉法和我又有什么关系?”在记者对一些普通群众的随机采访中,出租车司机老王的一句话代表了不少受访者的疑问。
作为一部人权法案,刑诉法和普通百姓究竟有什么关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公民权利有哪些具体的积极作用?
全程参与此次修改刑诉法的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你不是直接故意的犯罪,也可能有时候会过失犯罪,也有可能被冤枉犯罪,有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成为犯罪的受害人,比如财产被盗,被打劫,那么你可能成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你不是被告人、被害人,你还可能成为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属,你如果目击了案件的发生,你可能成为案件的证人或者说参加诉讼成为鉴定人,可以说刑事诉讼跟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直接的相关。
”
同样参与此次修改刑诉法修改的周光权有着相似的观点:“不要以为刑诉法与你无关。刑诉法赋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非经法定程序,个人的住宅不被搜查、个人财产不被查封、扣押关押,没有证据不受犯罪指控,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都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这些权利和每个人都有关系,而不是说仅仅和受到刑事程序追诉的人有关。”
“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的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参与刑诉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用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的一句名言阐释了刑事诉讼与民众生活的密切程度。
将给未来刑事诉讼格局带来深刻变化
回顾我国刑诉法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条很清晰的脉络: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刑事司法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方向演变。在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初,立法价值取向偏重于维护国家追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个体权利保护较少。1996年刑诉法修改,突出对被告人权利的关怀,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对最近10多年的刑事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次刑诉法修改,更加强调注重个体权利,这对未来的司法实务会产生深远影响。” 周光权举例说,“例如,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不得强迫他人自证其罪,这对刑事执法机关的权力是很大限制。这样一来,国家追诉犯罪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协调,就会出现新的面貌,逐步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将给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格局带来深刻变化。”
另外,在他看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时也能起到督促作用。“一方面,从宏观上看,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形成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现代诉讼理念强调,在惩罚犯罪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重视刑诉法的程序价值,确保诉讼活动本身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务中,促使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机关搞逼供信,违法收集证据,违反程序办案。保障人权,其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犯罪的危害再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再恶劣,他也享有不受侵害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必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确保。
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实处就是:程序违法有后果、证据规则要明确、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规则,违法司法就会有很严重的后果,这对司法机关会有比较大的约束,能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