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阳的曲子 陈向阳:“喘息服务”中的尴尬说明了什么?
【新民网评】上海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在全市率先试行“喘息服务”,就是给居家老人的子女在照顾长辈过程中一点“喘息”时间——暂时将老人送到这个“喘息服务”(中心),由专门人员服侍几天后,再由其子女接回家继续照顾。
“喘息服务”,无疑是根据上海这座特大型城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上升,政府所探索的一种新型养老服务方式。它既不同于敬养老院那种“全托式”服务形式,又类似于敬养老院的那种全天候服务方式,关键在于“喘息服务”收养的主动权在主办方。
但是,近日的媒体调查显示:第一个“吃螃蟹”的瑞金二路街道在试点“喘息服务”中也遇到两个尴尬。一是有的子女把老人送到“喘息服务”处后,到了应当领回老人的日子后,却违约不来领了,大有把老人扔给政府而不闻不问之意。二是因为本来就是提供一种临时性的照顾服务,原则上属于非营利性,所以老人一旦在“喘息服务”中发生意外,纠纷的解决成本就比较大,令主办方难以承受。
“喘息服务”面临的两个尴尬,首先说明了养老制度和法律建设中的缺憾 。应当说,现在对养老事业的重要性大家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但是在制度和法律的建设的滞后性也是显而易见,尤其是在推进养老事业方面,政策措施的制度化、法治化还是比较薄弱的。
从政府层面上说,比如,对于养老事业资金,财政投入是否有法律保障,即具有强制性措施,同时,对于各级政府的养老事业是否有具体的法定责任。事实上,现在政府推出的众多养老服务措施,多是出于政府的执政理念、宗旨意识使然,这些当然是必须的,也是具有约束性、能动性。
但如果再伴有较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各级政府在养老事业上的责任心、自觉性必将会更加提高。再从公民层面来说,舆论在强调关爱老人的同时,对于强化制度和法律的必要性宣传却较为软弱了些。
比如,在强调政府对养老事业的责任之时,如何从制度和法律上更多地细化公民的法定责任?像“喘息服务”中发生尴尬,倘若一旦有子女违约,损害了“喘息服务”主办的权益,如何让强硬的制度和法律来为“喘息服务”撑腰?
当然,制度和法律建设的长河告诉我们,其“滞后性”是必然的。这是由于认识归根到底是由实践所决定——实践先于人们的认识,这一辩证主义所决定。但这也并不是说明这种“滞后性”可以取代“不作为”。执政者应当在制度和法律建设上“主动出手”,不要等到问题成堆了,才来“慢慢地研究”。
“喘息服务”面临的两个尴尬,还说明了在养老事业中的一些创新,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有关人员在谈及推广“喘息服务”项目时所忠告——要想好了再做。上海目下的老龄人口已经占户籍人口的四分之一。出于对老人的关爱,现在一些基层单位都在考虑创新一些方法,为老人提供服务,包括志愿服务,包括具有公益性的内容和方式。
这些总体方向是正确的。但要防止一哄而上,防止虎头蛇尾,防止形式主义,防止功利性,都离不开“想好了再做”。
养老服务,养老事业,对于上海,对于中国是一个新的课题。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上海特点”。说白了,老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养老服务的复杂性。各种各样养老服务新方式,也许初衷是积极的,但为什么有的到后来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尴尬”,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充分想到“实际情况”。这样的教训并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