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关于绩效工资组成比例划分的情况说明
各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实施意见规定:①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0%——70%;②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要和考核挂钩,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10%——90%(对应的就是固定部分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
以上“两个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的部分是固定部分(一般不和考核挂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和考核挂钩的部分,即体现岗位职责、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共同构成活的部分,活的部分要和考核挂钩。“固活比”越小,即固定部分的越少,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手段越强,反之越弱。
区城乡建委于2011年8月31日(星期三)召开该项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各单位于本周五前上报“两个比例”划分的意见,由区城乡建委审核确定。我处于同日下午召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两个比例”的划分。经研究,初步意见如下:
1、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2、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
现将以上情况通知全处各部门,请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同时也请各个职工认真思考“固活比”的划分比例。请各部门在本周五前,将收集的职工合理意见或建议交到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