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安监局原局长陈国良受贿、滥用职权案昨开审
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外的车位已经停得满满当当,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赶来旁听一个案子。昨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中院公开审理。同时受审的还有其弟弟陈某,被指控帮助哥哥受贿。
陈国良涉嫌的是股权受贿,涉案金额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
今年53岁的陈国良,案发前是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曾任绍兴县马鞍镇党委副书记、马山镇镇长、党委书记,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等职务。今年东窗事发,受牵连的还有小他三岁的胞弟陈某。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0年至2012年,陈国良协助区管委会主任分工负责工业经济、招商引资等工作并分管区经济发展局、国际投资合作局等部门。
江苏一家公司董事长章某在绍兴注册经营一家机械公司。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2年,陈在担任袍江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章某在工程承接、项目落户、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安排其弟弟陈某出任这家机械公司的股东,与其弟弟陈某共同非法收受该机械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股权。
2007年初,陈国良经人介绍结识了一家建设公司总经理金某。2007年至2012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在虚假外资企业项目落户、企业变更审批及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与朱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金某注册的另外两家公司价值45万元的股权。
检察院指控,金某经事先与陈国良及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朱某协商后,以香港一家公司名义虚假外商投资,先后成立虚构的高新科技项目及新兴战略性产业项目,向袍江管委会申请外资企业项目工业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厂房非法转让获利。在这期间,陈国良以袍江管委会副主任身份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外资企业项目申报、企业变更等事项审批时,明知金某采用虚假外资虚构投资项目,明显不符合外资企业项目申报及变更条件,仍然违法帮助其完成非法获取土地的转让,导致国家土地出让差价损失共计人民币193.636万余元,外资企业奖励费损失13.1118万元,金某多次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获利1327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与弟弟共同非法收受价值1000万元的股权。陈国良辩称当时对方承诺的是40%股权,对于这40%股权到底是不是值1000万元,成了庭审焦点。
陈的辩护律师提出,这家机械公司承诺40%股权在公司成立之前,因此股权价值应该按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的40%计算,即40万元。而且,陈的弟弟陈某虽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参与经营,公司公章也不是他保管。也就是说,整个过程兄弟俩并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这个股份。之后公司土地被抵押、大多数资金已被抽走,因此,从股份价值数额和行为来看,辩护律师认为陈国良的行为应该是受贿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这家机械公司之后收购了另一家公司以后,公司资金达2500万元,40%的股权即为10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行贿行为完成作为结点,而且整个过程中陈的胞弟陈某是全程参与,应该说陈对公司股权价值是知情的。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其构成受贿,金额涉嫌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