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 陈瑞华讲座: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全文)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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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2006年12月8日,证据科学论坛月第二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以"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为题给法大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演讲.论坛由科研处处长崔永东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师生聆听了当晚的报告.    陈教授开宗明义的指出,现在的证据学处在转型的十字路口,传统的证据学研究之所以危机重重是因为没有明确"发现真相的科学"与"限制发现真相的科学"之间的差别.中国未来证据科学的发展将出现

   2006年12月8日,证据科学论坛月第二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以“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为题给法大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演讲。

论坛由科研处处长崔永东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师生聆听了当晚的报告。    陈教授开宗明义的指出,现在的证据学处在转型的十字路口,传统的证据学研究之所以危机重重是因为没有明确“发现真相的科学”与“限制发现真相的科学”之间的差别。

中国未来证据科学的发展将出现两个方向:即“发现真相”的证据学方向与“限制发现真相”的证据法学方向。     陈教授的报告共分为三部分:一、刑事证据法的体系是什么?二、刑事证据法的功能及与认识论的关系;三、如何看待刑事证据立法?     关于“刑事证据法学的体系”,陈教授认为可以用“证据论”与“证明论”两大部分概括。

证据论的核心问题是研究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他从对实际案例的辨析入手说明证据的特性(可观性、关联性、真实性)不是一个真实的问题;并从两大法系的比较结果指出证据法的本质问题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能力(这是证据法的基础);另外应当关注证据的合法性。

证明论是指以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与证明规则为内容的司法证明体系,它包括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陈教授还认为证据法学是程序法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证据法的功能及与认识论的关系,陈教授认为证据法与认识论没有关系,证据法的发展取决于其内在的功能。陈教授以“消极的真实发现主义”说明刑事证据法的功能不是为了纯粹的发现真相而存在,却是为避免最低限度的错误而发生。

因为两大法系诉讼制度与证据规则的不同,证据法的功能表现在如下方面:(1)英美法系更强调防止被告人被不公正对待,而非防止错误的发生;(2)英美法系更强调防止外行的陪审团被误导;(3)英美法系更强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陈教授还进一步指出,刑事诉讼法的功能与价值决定了刑事证据法的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