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柝声是邪教吗 电子邪教“蓝鲸”教唆自杀 不是游戏 是犯罪
最近,一种名叫“蓝鲸”的俄罗斯“自杀游戏”正在进入中国的社交媒体。据统计,全球超过130名青少年因此自杀。
“蓝鲸”通过社交平台,鼓励青少年在50天内完成一系列挑战,“主人”每天会给玩家布置任务:割破手臂画出鲸鱼;凌晨4点起床,看恐怖电影,不和任何人说话;直到最后一天(第50天),“主人”会命令参与者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种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网络自杀游戏”,是一种新型网络安全问题,甚至一定意义上突破了网络安全议题的边界。不再是涉黄、涉赌等传统犯罪,而是直接关乎公民的生命健康,直接对公民进行精神强制。
其一,教唆公民自杀,哪怕基于游戏关系中的“自愿”,也是触犯刑法的故意杀人行为。人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最高阶保护,教唆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没有“自愿”的例外情形。
从犯罪主观分类上说,即便自己没有实施直接杀人行为,教唆他人自杀也属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发生自杀结果,对于“蓝鲸”中的“主人”,必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千万不要把这当成“游戏”,以为不是自己直接杀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蓝鲸这种“游戏”通过电子媒体进行“主奴”关系的构建,实际形成了精神强制,已经具备了“电子邪教”的基本特征。
之前个别青年人利用互联网相约集体烧炭自杀,还只是个别现象,像“蓝鲸”这样进行集体精神控制,其社会危险性成倍放大,社会必须提高警惕。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应该对这种“电子邪教”有更充分的应对。
其三,网络平台(QQ、微信等)要强化自己的监管责任,主动防范“电子邪教”。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信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电子邪教”的举报、通知之后,殆于行使监管责任,甚至“明知”一些QQ群就是自杀游戏群,即“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对自杀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人命关天,不能因为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就模糊了法律责任。对于利用“电子邪教”教唆他人自杀,必须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