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毕宝文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优化发展环境四十条措施
原标题: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优化发展环境四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十一届省委第24次常委(扩大)会议关于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更加便民、利民、利企、利商、利游、利开放,经省公安厅党委研究决定,提出改进公安行政管理、扩大警务公开、优化服务方式四十条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进一步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一是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上(提前退休、体弱多病可不受年龄限制);二是不受户籍所在地是否还有其他子女限制。
(二)进一步放宽毕业生落户政策。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主管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持迁移证(落户地址非原籍)未落户毕业生也可按此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放宽城郊失地农民“农转非”落户政策。凡城郊失地农民,只要本人申请,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即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提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效率。首次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由60天缩短为30个工作日。
(五)优化节假日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在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全省户籍管理窗口确定一天为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受理日,方便外出务工经商群众返乡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
(六)改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查询方式。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推出手机短信、互联网邮箱查询业务。超过领证时限未领到证的,可通过发送短信、登陆邮箱查询。在省内新闻媒体和“龙警网”公布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查询电话,接受群众查询和监督。
(七)改进户口注销业务。公民在法定休息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可由值班民警先行受理,并出具相关证明,待户籍民警上班后再行办理。
(八)优化省公安厅人口数据核查受理与服务中心功能。开辟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与数据上报、更正“绿色通道”,对有以下特殊需求急需办理的,工作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1、近期需要报考上学的;2、办理医保、社保业务的;3、办理银行贷款、存取款业务的;4、办理出入境业务的;5、办理户口迁移业务的;6、办理暂住证业务的;7、其他急需在短时间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数据上报和更正服务的。
二、治安管理
(九)深化护校安园工作。定期深入学校、医院了解治安防范需求,协助学校、医院完善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学生上、下学及早、晚自习等重点时段加大巡逻力度,及时打击侵害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优化大型活动安保工作。对各类经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主动上门指导主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安保方案,协助培训参加安保工作人员,并派出警力监督指导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三、出入境管理
(十一)缩短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签发及证件制作时限。其中:因私电子普通护照由11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往来港澳通行证由15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15个工作日内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由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市地级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实行自助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的,由1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
(十二)便利省内流动人口办理出入境证件。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全省市地级城市和绥芬河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本省居民,可就近到居住地所属市地及绥芬河市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因私电子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上述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其非本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能够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可就近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三)畅通出入境证件发证渠道。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出入境证件发证方式;因特殊原因和紧急情况,申请人可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直接领取出入境证件。
(十四)增加“龙警网”办证大厅出入境服务功能。申请人可通过“龙警网”出入境证件服务栏目自助查询证件办理进展情况。自2013年7月1日起,在“龙警网”开通我省申请人办理出入境证件预约受理及预申请服务,公布全省公安出入境窗口咨询监督电话。
(十五)优化节假日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在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全省出入境窗口为外地回乡申请人提供两日“绿色通道”服务。
四、边防管理
(十六)加快出入境旅客验放速度。确保旅客快速通关,保证95%以上的旅客口岸等候办理边防检查手续时间不超过25分钟。
(十七)推行旅游团组出入境网上报检。结合全国公安边防机关网上办事大厅开发推广进程,适时推行出入境旅游团组网上报检工作,提高团组通关速度,缩短口岸候检时间。
(十八)实行重病人员和鲜活产品口岸优先验放。在陆地口岸开通“绿色通道”,优先验放出入境重病人员和载有易腐货物车辆,实现快速通关。
(十九)提供边防检查电话咨询服务。各边防检查站在口岸执勤现场公布咨询电话,随时受理出入境旅客、涉外企业等服务对象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办理的业务咨询。
(二十)建立重大经贸活动通关服务保障机制。在“哈洽会”等重大经贸活动期间,开设会议或活动“专用通道”,开通边检服务热线,为参会代表通关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一)跟进服务对外开放重大项目建设。在中俄原油管道建设、黑瞎子岛中俄合作示范区建设、界河大桥以及浮箱固冰通道建设等重大项目上,主动跟进边防服务措施,推动对俄合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五、消防管理
(二十二)完善窗口服务制度。公开消防行政审批项目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发放消防行政审批项目服务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便民网站和电子邮箱,在提供窗口受理、送达服务的同时,增加网上登记、电话预约服务。
(二十三)主动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对“八大经济区”建设项目、对俄经贸合作建设项目以及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主动与发改等部门沟通项目计划和信息,结合当地年度建设安排,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办理土地、环评、规划等阶段即先期介入,做好项目消防技术方案论证指导、施工消防质量监督、消防系统功能和性能验收等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十四)缩短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专家评审、开业前安全检查办理时限。其中: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至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由2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自收到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报送的组织专家评审申请资料之日起,至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由30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0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进行检查、做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由13个工作日内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
(二十五)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公开受理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对安全疏散方面的举报、投诉,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由3个工作日内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
六、交通管理
(二十六)优化校车管理服务。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在收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并审查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二十七)车辆管理所七日内服务事项:1、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手续;2、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准驾车型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3、对增加准驾车型为A1、A2、A3、B1和B2的驾驶证,因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准驾车型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4、对新取得准驾车型为A1、A2、A3、B1和B2驾驶证的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参加教育考试。
(二十八)车辆管理所一日内服务事项: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3、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4、对遗失机动车驾驶证且符合补发规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5、对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行驶证;6、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7、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
(二十九)车辆管理所限时服务事项。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参加学习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三十)改进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告知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降级换证业务的,于注销前3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两个月前,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两个月内,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三十一)改进交通违法查询处理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在龙江交警网设立“网上车管所”,可随时查阅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下载有关表格。
(三十二)改进异地营运服务。对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直接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一年以上的,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可直接办理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业务,无须办理异地委托手续。
七、经济保卫服务
(三十三)建立警企平安共建平台。对重点企业落实辖区领导分包、定期走访和挂牌保护等措施,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协助重点单位排查治安隐患、落实防范制度、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开展处置突发事件演练。
(三十四)全力维护企业及其周边秩序。采取主动服务、提供预警、指导防范、法律咨询等措施,防止重点企业受到非法侵害;适时开展工业园区、新投资投产项目、大型建筑工地等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治理整顿行动,严厉打击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重点企业周边设置必巡线、必巡点,提高企业周边见警率;对发生在重点项目企业的事件,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三十五)慎重处理涉企案件。对全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最大限度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办案前提下,严格执行涉企刑事案件的执法规定,严格依法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执法办案给企业合法经营造成干扰与破坏。
八、其他管理服务
(三十六)推行刑事案件执法公开。公开刑事案件执法权限及办案流程,严格落实受案回告、破案告知、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及刑事犯罪情况公告制度。
(三十七)推行监所管理公开。看守所公布对外联络电话,在接待大厅放置宣传单,公布服务承诺和预约方式、流程,及时进行登记、回复和安排相关提审、会见工作。有条件的看守所在互联网上公布服务承诺和预约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来所办事人员。
(三十八)优化110报警服务。在全省推行12110短信报警求助服务,方便聋哑人或其他群众在特殊情况下报警求助。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在县级以上城市推行路灯杆编号标识,为报警群众尤其是外来不熟悉路况人员以及外地路过报警人员提供快速高效服务。建立110回访机制,定期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群众报警随机回访,接受群众对110报警服务的评议和监督。
(三十九)及时发布警务信息。充分利用“龙警网”、公安微博群、微信、手机短信等方便快捷的传播方式,及时发布警务资讯和预警信息。
(四十)完善勘查鉴定服务。对接报的非公诉及疑似非正常死亡、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案(事)件,做到不迟检、不错检、不漏检,确保现场必须勘查、鉴定必须准确、质量必须保证。缩短检验鉴定时限,将一般案件鉴定时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